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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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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離婚后有復婚,房子還是婚前財產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8-01-31 點擊數:30
2014年2月24日,董某與張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張某的一套房屋以4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董某,董某應于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張某支付房屋首付款22萬元(含定金2萬元)。董某如約將22萬元交付給張某,事后卻得知這套房屋涉及糾紛,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無法辦理相關手續。原來,張某離婚時將這套房子贈與妻子孫女士,二人后來復婚,房屋產權手續并沒進行變更。董某認為張某隱瞞了將房子贈與孫女士的事實,損害了其合法權益,因此訴至銀川市金鳳區法院,請求確認其與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判令二被告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返還其購房款20萬元。對此,孫女士認為,涉案住房是其婚前財產,該財產不因他與張某復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張某無權處分不屬于他的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孫女士與張某于2012年8月29日登記結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5月9日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約定的一套房子歸孫女士所有,但并未辦理過戶手續。2013年10月23日,孫女士與張某登記復婚。2014年2月20日,孫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套房屋歸其所有,張某為其辦理過戶手續,同時提出財產保全申請。金鳳區法院審理后,判決張某協助孫女士將房屋過戶至孫女士名下。張某不服,提起上訴,被銀川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年2月24日,張某與董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法官說法:
此案中的涉案房屋是孫女士個人婚前財產,張某未經孫女士同意,擅自處分孫女士個人財產,其行為屬無權處分,因此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董某與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張某返還董某購房款20萬元,雙倍返還購房定金4萬元,合計24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盡管張某與孫女士復婚了,但涉案房屋仍是孫女士的婚前財產。許多人以為復婚是第一段婚姻的延續,其實復婚是一段新婚姻的開始。復婚也是結婚,要重新領取結婚證,在法律上與第一次結婚沒有任何區別。只要是婚前個人財產,復婚后仍然是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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