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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guī)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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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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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wǎng)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1-13 點擊數(shù):16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概述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shù)牧⒎ㄒ罁?jù)
綜觀國外及我國臺灣地區(qū)的立法,離婚適用精神損害賠償?shù)淖龇ㄔ缫驯涣⒎ㄋ邮堋H纭斗▏穹ǖ洹返?66條規(guī)定:“如離婚被判為過錯全在夫或妻一方,則該方得被判賠償損害,以彌補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質或精神損失。”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第1056條規(guī)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由此可見,國外及我國臺灣地區(qū)立法的共同點是:在離婚案件中,無過錯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過錯一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以彌補其因婚姻破裂所遭受之精神損害。
在我國新《婚姻法》施行之前,我國司法實踐中也曾有過離婚適用精神損害賠償?shù)呐欣6滦抻喌幕橐龇ㄊ状未_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這里的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旨在填補財產損害,其賠償范圍應以因離婚所遭受的財產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為限。精神損害賠償兼具有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雙重功能,它包括精神利益損害賠償和精神痛苦損害賠償兩部分。精神損害是無形的,也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但是可以通過金錢來補償,這種補償既從經濟上填補受害人之損害,又從精神上慰撫受害人因合法權益遭受損害之痛苦。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shù)倪m用范圍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倪m用范圍問題,各國立法規(guī)定不一。《日本民法典》第709條規(guī)定:“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負因此而產生損害的賠償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 120 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根據(jù)此條規(guī)定,我國精神損害賠償?shù)倪m用范圍比較窄,僅限于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情況。那么在離婚案件中哪些情況下適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呢?我國新《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夫妻一方與他人登記結婚當然構成重婚,夫妻一方雖未經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的同樣構成重婚。重婚是對一夫一妻制的最嚴重破壞,違背了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夫妻另一方因此理應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新《婚姻法》將重婚列入損害賠償?shù)氖掠芍校筘熑握叱袚鷵p害賠償責任,是對重婚者重婚行為的處罰。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不論以何種名義與他人同居,均應納入此處所稱同居之列。有配偶者負有與配偶對方共同生活的義務 , 即使因某種正當理由免除同居,在婚姻關系依法解除前,均不得與他人同居。否則行為構成違法。因此,已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對婚姻義務的違反,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3、實施家庭暴力。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實施了家庭暴力并導致離婚,則行為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是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嚴重侵犯,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虐待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樣,夫妻一方有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無過錯方同樣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新婚姻法的這一規(guī)定,從法律上界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包括離婚精神損害賠償?shù)倪m用范圍,只有具備其中之一情形的,無過錯方才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否則無過錯方不可要求損害賠償。
(三)離婚精神損害賠償?shù)臉嫵梢?br />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作為侵權損害賠償?shù)囊环N,其構成要件與侵權損害賠償構成要件相一致,也就是:
1.有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所禁止而實施的作為或不作為。違法行為作為構成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其主要特征是違法性,表現(xiàn)在離婚案件中,因配偶一方之違法行為致使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即為有違法性存在,主要指: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違法行為。
2.有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并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它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必備要素,是構成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只有一方當事人遭受精神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才能產生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3.有因果關系
在侵權損害的因果關系中,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和間接因果關系,表現(xiàn)在離婚案件中亦如此。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餅居、通奸、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 ,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造成無過錯方遭受精神損害的直接原因。當然,也不排除有些精神損害后果是通過間接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的。在離婚案件中,有時配偶一方實施違法行為并不是直接針對另一方,如一方因盜竊罪被判長期徒刑,其行為可能傷害夫妻感情,給無過錯方造成極大的精神損害。因此,只要配偶一方有違法行為存在,并且這種行為導致了無過錯方的精神遭受損害,無論這種損害事實是直接原因還是間接原因造成的,均應認定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4.主觀上有過錯
這里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侵害他人精神利益的要承擔民事責任,同樣過失侵害他人精神利益的也應承擔民事責任。表現(xiàn)在離婚案件中,過錯方主觀上應有意圖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傷害夫妻感情,導致家庭破裂的故意或過失,客觀上應有實施如重婚、拼居、通奸、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
(四)離婚精神損害賠償?shù)闹黧w
1.離婚精神損害賠償?shù)臋嗬黧w
根據(jù)新《婚姻法》第 46 條的規(guī)定,只有無過錯配偶,才享有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為請求權的主體。新《婚姻法》這所以將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僅限于無過錯配偶,是為了促使公民嚴肅認真對待婚姻關系,預防侵害配偶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的發(fā)生,也可避免為證明離婚配偶雙方過錯大小之舉證困難。
2.離婚精神損害賠償?shù)牧x務主體
關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shù)牧x務主體,我國新《婚姻法》對此未作明確規(guī)定。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第一款之規(guī)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筆者認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shù)牧x務主體應該是離婚的過錯配偶。國外一些國家的法律或判例,將因“婚外情”而導致的婚姻破裂的責任主體從過錯配偶一方延伸到了“第三者”。筆者認為第三者不應成為婚精神損害賠償?shù)牧x務主體。因為離婚及離婚過錯賠償是配偶之間的糾紛,解決的是配偶之間民事身份及民事責任問題。而且“第三者 ”它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社會學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與夫妻一方有婚外性關系的人。其表現(xiàn)形式比較復雜,有的屬于通奸;有的屬于姘居;有的則屬于重婚。對于第三者的行為,更適宜以道德來調整。因此離婚精神損害賠償?shù)牧x務主體只能是有過錯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