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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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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協議中的房屋贈與能否撤銷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1-13 點擊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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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山與王琴協議離婚時,約定將“婚后共有財產住房一套歸女兒張千所有”。離婚后,王琴仍與女兒張千共同居住在該房屋,沒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后張山反悔欲撤銷對該房屋的贈與,其女兒張千一紙訴狀將張王二人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該房屋歸自己所有,并要求張王二人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贈與房屋等財產依法需辦理登記手續才發生所有權變更,在財產所有權轉移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遂判決駁回張千的訴訟請求。張千不服判決結果,向檢察機關申訴,檢察機關受理后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最終支持了張千的訴訟請求。 該案是一起贈與糾紛案件,爭議的焦點是離婚協議中涉及的房屋贈與條款能否撤銷,這種贈與是否適用合同法關于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賦予了贈與人可撤銷權,該撤銷權具有隨意性,不需要任何理由即可撤銷贈與。但關于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能否撤銷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即雙方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才可向法院申請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贈與子女財產的內容是夫妻對財產協商處分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這種約束力表現在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合同法是規范一般性合同關系的普通法,而婚姻法則是規范婚姻家庭領域中有關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專門性法律。基于法律適用的基本原理———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應該優先適用作為一種特別規范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即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不能任意撤銷。 該案中,張山與王琴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屋贈與女兒的行為屬于夫妻雙方分割財屋的行為。該案的房產贈與條款對張山和王琴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皆不可反悔而任意撤銷該條款。因此,該案受贈人張千有權要求贈與人張山、王琴為其辦理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該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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