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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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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離婚案件中證人的條件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4-19 點擊數:16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和當事人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的內容只限于證人所了解的案件情況。
在我國證人有兩種,一種是單位證人,一種是自然人證人。單位出具的證言通常可以采取書面形式。自然人作為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一、離婚案件中,證人需具備的條件:
1、證人是除了當事人和作為訴訟參加人之外的了解案件情況的人;
2、證人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事業單位、團體或其他組織;
3、證人必須具有正確的感知能力和表達能力,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特定情況下可以是未成年人,證人能夠將其感知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陳述。
二、下列人員不能充當證人:
1、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如果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就不能向法院提供對查清案件事實有意義的情況,不能作為證人。
2、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不能作為證人。
3、法院審理本案件的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不能充當本案的證人。
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情形:
自然人出證應該在庭審中口頭陳述,有特殊情況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才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情形包括:
1、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2、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3、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5、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也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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