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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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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時未分割的房產另一方能否請求收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1-20 點擊數:21
【案情】
楊某、姜某婚后曾建房一棟,產權證辦在姜某名下。2003年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當時離婚協議在財產處理項中注明:“無共同財產”。后被告姜某出租該房產并收取租金3.6萬元,因未給付一半租金與楊某,楊某遂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姜某給付1.8萬元租金。
【分歧】
本案中,房屋租金能否分割有二種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理由房屋產權證一直是在姜某名下,離婚時離婚證財產處理項中注明“無共同財產”,即雙方認可離婚后無共同財產,故訴爭房屋為其個人財產,那么出租該房屋的收益楊某無權要求分割。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訴爭房產應該屬于雙方離婚時未進行分割的財產。出租該房產并收取的租金3.6萬元,應該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離婚協議書》的審查僅僅是形式上的審查,不作實質審查。至于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是否對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婚姻登記部門自然無從知曉。本案中雖然雙方在民政局離婚時,離婚協議財產處理項中注明“無共同財產”,但實際離婚時夫妻雙方都知道共同財產未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三) 第十八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根據以上司法解釋,可以認定該房產屬于離婚時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而租金屬于該房產產生的孳息,自然也可以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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