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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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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贍養義務能否通過協議予以免除?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8 點擊數:18
撫養權律師
【案情】
張甲以協議已經約定母親由弟弟張乙贍養為由拒向母親支持贍養費,法院近日對該起起贍養費糾紛案件進行了審理,判決張甲每月向母親支付贍養費300元。
今年均已70多歲的李某、張某婦共生育有兩個兒子,即大兒子張甲,二兒子張乙,均已成家。近年來李某、張某隨著年紀的增大病痛不斷,已經沒有了生活來源,兩人的贍養就成了一個很大的問題。但兩子對老人的贍養卻是互相推脫,三年前終于在村干部的主持下兩兒子達成了協議:父親隨大兒子張甲生活,由張甲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并不再對母親承擔任何義務。母親隨二兒子張乙生活,由張乙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并不再對父親承擔任何義務。兩老人本不想分開,但迫于無奈只得按協議的內容分別跟隨兩兒子生活。
2014年二兒子張乙在修葺自家房屋時不慎從房頂掉下后便癱瘓在床,自己的生活都不能自理,難以對母親承擔贍養義務,而母親也因惡疾纏身生活費和醫藥費都成了問題,其想從大兒子張甲處得到幫助,大兒子卻以協議已經對老人的贍養問題進行了約定為由予以拒絕。母親一紙訴狀將大兒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擔贍養費。
【裁判要點】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其雖通過協議對贍養義務進行了約定,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為法定義務不能通過協議予以免除,遂作出判決張甲每月向母親支付贍養費300元。
【評析】
贍養義務是法定的義務,是不能通過約定來加以排除和限制的,雖可變更贍養方式,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與法律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該案中兩兄弟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人為的將兩老人分開贍養是違背社會公德的,且其通過協議的方式企圖對一方老人不盡贍養義務的行為也為法律所不容。雖然兩兄弟認為自己已經通過分別贍養老人的方式對老人盡了贍養義務,但其僅是對父母一方盡了贍養義務,對另一方的贍養義務卻不能因此而免除。所以其所簽訂的協議是無效的,其對父母均應盡贍養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1、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于不能或不愿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總結上面的知識,我們知道了法律對贍養義務是如何規定的。孝順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而中國一直也流傳著養兒防老的說法。父母和子女所處的時代不同,思想觀念和文化水平當然會有所不同,看待事情的角度自然也就不一樣。這一點是做子女的應該體諒的。我們講求的快樂包括物質和精神的共同享受,現在大多數的子女都能夠滿足父母的物質消費,所以“孝”的要求也就相應提高,如果不順從父母的意愿做事使他們開心,又怎么滿足他們的精神享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