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拆一座廟,不毀一樁婚”,我國向來有注重婚姻家庭的傳統。近年來,隨著轉型期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思想觀念的變化,我國的婚姻家庭關系出現了重大變化,而離婚率也出現了12年連續增長的現象。現在,婚姻家庭類案件數量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排名第一。實踐中,子女撫養權和財產分割是離婚訴訟當事人最為關心的問題,那么,法律實務中這兩個問題具體是怎樣處理的呢?
一、子女歸誰撫養?
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基本原則是“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實踐中,子女撫養權案件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子女的年齡、父母雙方的生活環境、子女的教育環境、子女跟隨雙方生活的時間、達到一定年齡子女的個人意見等等。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還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另外,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并非一成不變的,特定情況下,未取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
二、財產如何分割?
1.法定分割
一般情況下,法院判決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而一方的婚前財產、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或者遺囑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等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這部分財產一般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不被列入分割財產范圍。
2.約定財產歸屬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該條法律明確夫妻間可以自由約定婚姻中各項財產的歸屬,且一旦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再隨意更改。
如果夫妻雙方未約定財產歸屬,則適用相關法律的規定來分割,但若夫妻雙方進行了合法有效的財產約定,則應按照雙方的約定來分割。
綜上所述,看似簡單的子女撫養權和財產分割問題其實并不簡單,其中子女撫養權問題涉及到的因素很多,而財產分割問題可能會涉及到財產的背景、財產流動的脈絡、財產線索的獲取、相關證據的調取以及財產權利的認定等,兩個問題都需要綜合多方面因素才能認定。
所以,在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無法恢復的情況下,建議當事人預先充分結合法律規定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如果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建議夫妻雙方首先盡最大努力來爭取化解矛盾,筆者曾遇到過一些當事人(尤其是年輕人)僅僅因生活瑣事而最終離婚,這樣的做法不僅是對子女也是對雙方家庭的傷害,斷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