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我國收養的效力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8 點擊數:27
收養的效力,是指因收養行為的成立而導致的相應法律后果。收養是變更身份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收養關系一經成立,便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婚姻律師沈輝指出我國《收養法》第23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據本條規定,可將收養的效力分為擬制效力和解銷效力兩個方面。同時,《收養法》第25條還規定了無效收養行為及其法律后果。
一、收養的擬制效力
收養的擬制效力是指收養依法建立新的親屬關系及其權利義務的效力,也稱為收養的積極效力。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的擬制效力不僅及于養父母與養子女,也涉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
1.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形成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有:(1)養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2)對未成年養子女有保護和教育的權利義務;(3)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4)養父母與養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5)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養母的姓,經收養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在實踐中,如果養子女年滿10周歲,有識別能力的,依法享有姓氏的選擇權,是否變更姓氏應當征求其本人的意見。
2.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形成相應的擬制血親關系。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依照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有權利義務關系的范圍,包括孫子女與祖父母之間、外孫子女與外祖父母 之間以及兄弟姐妹之間,因此,養子女與養父母形成收養關系后,養子女便與養父或養母的父母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孫子女與祖父母、外孫子女與外祖父母的近親屬關系,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兄弟姐妹近親屬關系。
二、收養的解銷效力
收養的解銷效力,是指收養依法終止原有的親屬關系及其權利義務的效力,又稱收養的消極效力。
1.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根據我國《收養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雙方不再承擔相互撫養、贍養的義務,也不享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婚姻法》中有關禁止 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對養子女與生父母仍然適用。
2.養子女與生父母的近親屬的權利義務也消除。我國《收養法》第23條第2款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收養關系成立后,養子女與生父母的父母不再具有祖孫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生父母的其他子女間,不再具有兄弟姐妹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有關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的規定,仍然適用于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外的近親屬之間。
上一篇一般收養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