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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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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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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系的解除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8 點擊數:1
收養關系是擬制血親關系,可因當事人雙方協議而成立,也可因雙方協議或一方要求而解除?;橐雎蓭熒蜉x認為歸納起來,收養關系終止的原因有兩個: ①主體自然終止,即收養關系因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死亡而終止;②人為終止,即通過法律手段人為地解除收養關系。因死亡而終止的,只是終止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關系,以收養關系為中介的其他親屬關系并不終止。因依法解除而終止的收養關系,以該收養關系為中介的其他親屬關系隨之終止。
在現實生活中,因各種原因而解除收養關系的情況并不少見。如養父母或生父母的情況發生變化;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惡化;因養子女不服管教、有違法行為屢教不改而產生矛盾致使收養關系無法維持;等等。因此,我國《收養法》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解除收養關系,并根據收養當事人對解除收養所持的態度,規定了兩種不同的解除方式: ①依當事人協議而解除;②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一、協議解除收養
協議解除收養是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協商一致,雙方同意解除收養關系。我國《收養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第27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禁止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單方解除收養關系,是出于穩定收養關系,保護養子女合法權益的需要,以防止發生因收養人、送養人相互推卸撫養責任而侵害未成年養子女權益的情況。如果出現重大事由致使收養關系難以維持的,收養人和送養人可以在雙方自愿基礎上,達成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應當充分尊重雙方的共同意愿和選擇。
1.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
(1)當事人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解除收養是一種變更身份關系的重要法律行為,其直接后果就是解除養父母子女關系,必須由當事人親自進行,不得由他人代理。當事人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才能認識自己行為的后果,作出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
(2)當事人各方同意解除收養關系。即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均自愿同意解除收養關系,并達成書面協議。在養子女成年以前,一般不得解除養關系,但經收養人和送養人協議同意的,可以解除。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應征得本人同意。這是為了防止因收養人、送養人相互推卸撫育責任而侵害未成年被收養人權益現象的發生。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養子女已具有部分民事行為能力,對解除收養關系的后果有一定的識別能力,是否解除,事關該養子女的切身利益,有必要征得其同意。在養子女成年后,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可以協商解除收養關系。成年養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只要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對解除收養關系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無須原送養人同意。
(3)當事人已就解除收養關系后的財產和生活問題一并達成協議。即收養雙方當事人須對財產和生活問題無爭議,并在協議中作出自愿協商一致的妥善處理。
(4)當事人雙方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
2.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程序。我國《收養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在具體辦理時,當事人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系證明書。至此,收養關系即告終止。
二、訴訟解除收養
訴訟解除收養即一方要求解除的收養,是指收養關系當事人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而解除收養關系。當收養人一方或送養人或已成年的被收養人一方要求解除收養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者雙方同意解除收養,但在財產和生活問題上有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1.訴訟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根據我國《收養法》第26條第2款和第27條的規定,訴訟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是:
(1)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訴訟解除收養關系的程序。人民法院審理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案件,應當查明有關事實,包括當事人請求解除收養關系的真實原因、養父母與養子女的實際生活情況,聽取年滿10周歲以上被收養人的意見,并根據我國婚姻法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堅持保護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利益,正確處理收養糾紛。人民法院在審理時,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保持或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無重大理由的,一般應維持收養關系。調解無效時,依法作出準予或不準予解除收養關系的判決。收養關系自準予解除收養的調解書或判決書生效之日起解除。在人民法院達成的已生效的解除收養調解書和準予解除收養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解除收養關系的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在調解或判決準予解除收養關系時,要妥善處理好雙方的財產和生活問題。人民法院將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載入調解書后,當事人無須另行簽訂書面協議,也無須再辦理解除收養登記或公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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