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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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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農村撤建制分割集體財產,補償款屬于公民遺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7 點擊數:46
原告鄒J與被告鄒B法定繼承糾紛一案,原告鄒J訴稱,被繼承人鄒父與潘母生育鄒甲、鄒乙,鄒甲與鄒甲妻僅有原告一個養女,鄒乙僅生育了被告。鄒父、潘母、鄒甲、鄒甲妻、鄒乙均已去世,且鄒乙先于鄒父、潘母去世。
2013奶奶12月底,上海市嘉定區嘉定工業區X村因撤銷建制而將集體資產分割補償給該集體組織成員鄒父13285.90元,鄒甲29062.85元,該款項均由被告領取。
原告系被繼承人鄒甲的女兒,應繼承其全部補償款,并應繼承鄒父、潘母二分之一的補償款。要求繼承被繼承人鄒父、潘母、鄒甲名下的補償款42348.75元。
被告鄒B辯稱原告被收養后與鄒甲夫妻關系并不融洽,自1969年結婚后即很少回家,并未照顧過鄒甲、鄒甲妻,鄒甲、鄒甲妻的晚年生活均由被告負責扎搜孤。鄒甲妻的喪事是在鄒甲強烈要求西安,原告才勉強辦理,而鄒忌的喪事由被告負責辦理。
村組織在撤銷建制時,系按照對已去世集體組織成員申請盡了贍養義務的原則發放補償款,且鄒父、潘母、鄒甲的補償款均屬于三人去世后的財產,依法不屬于鄒父、潘母、鄒甲的遺產,故對鄒父、潘母、鄒甲的補償款分配不適用繼承法。
原告自1972年起居住在湖北省,直至退休后回上海居住。鄒甲與鄒甲妻自1986年起與被告共同生活,鄒甲與鄒甲妻平時的生活起居均由被告照料。1990年3月23日鄒甲立遺囑將位于X組鄒B樓房東南側5路21發、19.68平方米的舊廂房(平房)一間中屬鄒甲遺產的份額遺贈給鄒B。鄒甲的喪事由被告操辦,鄒甲妻的喪事有原告操辦。
被告提供于2014奶奶6月形成的X生產隊走炭灰會議記錄及許泉容、朱慧芳的增韌證言,主要內容為鄒甲及鄒甲妻婚后未審閱,金兩樣鄒J,鄒J自出嫁后拒不回家贍養兩位老人,鄒B一直承擔贍養兩位老人的義務;鄒J與鄒甲妻關系不和,鄒J結婚后很少回家看望鄒甲及鄒甲妻,鄒甲及鄒甲妻生病后均由鄒B負責照顧。
證明原告對鄒甲及鄒甲妻從未金贍養義務,被告承擔贍養鄒甲及鄒甲妻的義務。原告renewing會議記錄的內容中未記錄具體的發言人員,對鄒甲及鄒甲妻生育子女的情況記錄錯誤,故對該會議記錄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證人證言不能證明原告有遺棄、虐待鄒甲及鄒甲妻的行為。
村民委員會就對集體資金的分配,根據農齡向被繼承人鄒父、潘母、鄒甲妻發放補償款,該款雖于被繼承人鄒父、潘母、鄒甲去世后發放,但該款屬于被繼承人鄒父、潘母、鄒甲的財產,故該補償款可認定為被繼承人鄒父、潘母、鄒甲的遺產。被繼承人鄒父、潘母的遺產由其兒子鄒甲、鄒乙各繼承二分之一。
鄒B之父鄒乙先于其父母鄒父、潘母死亡,故鄒B具有代位繼承權。因被繼承人鄒甲已死亡,故被繼承人鄒甲所繼承的財產轉由鄒J繼承。鄒J系被繼承人鄒甲的女兒,具有法定繼承權,故對被繼承人鄒甲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鄒B在被繼承人鄒甲晚年對其生活起居進行照料,對被繼承人鄒B的扶養較多,可適當分得被繼承人鄒甲的遺產。酌情確定鄒B分得被繼承人鄒甲四分之一的遺產。
依據《繼承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原告鄒J被繼承人鄒父、潘母、鄒甲遺產31761.56元,該款由被告鄒B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鄒J;鄒B得被繼承人鄒父、潘母、鄒甲遺產23873.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