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調解離婚后如何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7 點擊數:47
婚姻案件律師
審判實踐中,法院調解離婚后,關于重新分割財產問題,是申請再審還是另行起訴?根據我國《民訴法》第201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但是《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82條規定,就婚姻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該再審申請應當是針對判決而不使用調解書,因而駁回起訴。因此,民訴法第201條成了自動規避離婚案件的條款,在調解離婚的案件中,當事人應當準備相關證據材料,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第8條直接去法院另行起訴。
案情
崔某(男)與王某(女)于1994年登記結婚,1995年生一男孩崔xx。2014年,崔某與王某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嚴重影響了夫妻感情,為此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崔某與王某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均同意離婚,房屋共2套,一套由崔某與兒子共同共有,另一套由王某與兒子共同共有;車輛由崔某所有,補償王某15000元;其他共同生活期間的家具、家電歸崔某所有。
法院于2014年8月下達民事調解書,雙方簽字生效。而后,崔某突然聽別人說兒子并非自己親生,回家越想越對。因此,委托法院先后進行了2次親自鑒定,鑒定結果發現兒子果然不是親生的,因而對民事調解書關于財產分割的內容產生了重大異議。并且于2015年2月(未超再審申請期限)向原審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原審法院依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82條駁回了崔某的申請請求。而后,崔某又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的案由向原審法院另行起訴,得到法院支持,財產得以重新分割。
分歧
本案中,主要有三個問題:
(1)調解離婚案件關于財產分割是否可以申請再審;
(2)如果另行起訴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是否適用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中關于協議離婚的規定;
(3)另行起訴的事實依據是否充足,是以違反自愿原則,還是重大誤解、可撤銷的協議為由進行撤銷。
分析
首先,訴訟離婚調解,指以協助當事人正確處理離婚糾紛為宗旨而進行的調解,就調解的內容而言,可分為調和和調離,在實務中,一般都以調和為側重點,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在實務操作中,也有離婚調解案件關于財產分割問題再審成功的案例,但是現在法院立案實質審查越來越嚴格,法學素養越來越高,根據法理解釋離婚案件關于財產分割問題不應進行再審。《民訴法》第201條雖然沒有規定,離婚案件除外,但是《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82條規定中所說的判決是指在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的情形下,由法院行使主導權對財產進行的分割,一般的調解案件都是法院由當事人自愿達成一致意思表示所作出調解書。因此,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在判決和調解的過程中非常重要。
其次,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當事人因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另行起訴的案由一般是離婚后財產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對于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二是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后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三是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四是婚姻關系結束后,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的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再次,本案中,崔某在存在合理懷疑的前提下,進行了2次親子鑒定,并且結果是兒子并非親生子。首先,在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中父母把房子等重大財產贈與自己的子女再正常不過,但是如果贈與給的人不是自己的子女是誰也無法承受的;再者,王某在離婚案件中作為過錯方,分割財產的時候也應該少分或者不分。因此,崔某發現贈與的兒子并非親生子后,當時的贈與行為肯定是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的,也是不可能、不自愿的。因此本人認為,該財產分割協議不應當認為是重大誤解,而應該理解為不自愿行為。
綜上所述,相信大家已經有自己的判斷,在遇到類似案件的時候能夠有所參考,少走彎路。
上一篇案例淺談離婚的調解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