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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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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凈身出戶”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7 點擊數:6
資深離婚律師
凈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化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一般多發生在男方入贅女方家庭中,按照我國《婚姻法》來講,這種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但婚姻中出現出軌情況時,一般都會采取寫下“保證書”或簽訂協議的方式,來約束出軌方的行為。但所謂的在“凈身出戶”的定義在法律上并不明確。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 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此約定為夫妻雙方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夫妻雙方在簽署“保證書”或協議時,應當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保證書”或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 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若在雙方簽署的“保證書”或協議中剝奪了對方探望子女的權利,則該條款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因此,婚姻協議中“女方放棄工作專門照顧家庭,男方經濟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屬于夫妻雙方自由協商對家庭事務的分工安排,其屬于道德約束范疇,不屬于法律規范調整范圍,假如有一方不遵守,另一方也不能據此訴之法律裁決執行。而對于“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凈身出戶”的約定,其并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屬于夫妻雙方自愿簽訂,在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是可以參照約定來處理的,但分割財產不得違反法律的硬性規定和原則。另外,“凈身出戶”并非法律術語,定義不明確,建議夫妻雙方對“凈身出戶”的具體含義和內容約定得詳細、清楚,避免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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