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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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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淺談如何處理同居糾紛案件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1 點擊數:25
婚姻糾紛律師
我國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領取結婚證,才確立夫妻關系。根據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司法解釋,在我們基層法院受理的民事糾紛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屬同居關系糾紛案件。且審理起來有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同居關系在婚姻法中沒有規定,雖然同居是雙方自愿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但是解除同居關系關系到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問題,因此必須慎重處理?,F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并未規定同居關系如何解除,實踐中,均是參照婚姻關系的解除辦理。
關于婚姻關系的解除方式有二:其一,協議方式,即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系即告解除。其二,訴訟方式,即一方將另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或調解離婚。對于同居關系案件的解決,主要適用《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方可按離婚處理,對不愿補辦結婚登記而又堅持“離婚”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而《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根據前述對同居關系的分類,對于無配偶者之間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對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因此對于無配偶的男女單純起訴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盡管人民法院對于無配偶者之間單純要求解除同居關系不予受理。但對因同居關系引起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分擔等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對同居關系糾紛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9年11月21日,就公布實施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案件的若干問題意見》中規定:“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注:關于“非法同居”的表述問題,根據2001年實施的婚姻法解釋(一)的有關規定,已經將“非法”兩字刪除,稱為“同居關系”),審判實踐中也多是根據法律和有關的司法解釋辦理,人民法院在審理同居關系糾紛案件時,幾乎對同居關系本身不進行如何行式的調解,也不允許當事人撤訴,只要經審查屬同居關系,就一律判決予以解除。隨著實踐的發展,社會生活的變化,人們的看法和態度也發生了變化。對待同居關系這一問題上,從原來的一概否認和指責并認為應加以干預,發展到現在更多人認為這種行為是發生在當事人私人空間領地內,應當在某種程度上給予一定的自由選擇權,既盡量減少對當事人的私生活進行干涉。
此類案件當事人起訴后又要求撤訴的大有人在,現在有人認為,以往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不準當事人撤訴,而一律判決解除同居關系的做法欠妥。因為同居生活狀態是當事人自己選擇的生活方式,不是法院判決所能強制控制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已經和好并愿意再次選擇同居生活,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就應當允許。如果人民法院置當事人的意愿于不顧,判決解除同居關系的話,當事人不履行判決內容,仍然同居生活,則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性受到嚴重損害。因此當前審理未婚男女同居關系糾紛案件,不易判決解除同居關系。 人民法院在審理同居關系糾紛時,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予一并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制度,妥善進行分割。
一、同居關系案件受理條件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可理解為對于無配偶者之間在同居期間有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的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一并作出處理。
二、同居關系的認定
依據《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認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同居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法院只解決同居期間子女撫養與財產糾紛問題。
三、同居關系期間子女的撫養問題
解除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四、同居期間財產問題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視為共同財產,則應該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適用平等分割原則處理。如果一方能證明其財產是個人的,則不能分割。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根據《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在分割財產時,要把同居雙方共同財產與下列的財產區別開來:一是與同居雙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約定同居期間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法定屬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能參與分割。二是與子女的財產區別開來,子女通過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或者其他歸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參與分割。三是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即雙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四是與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即屬于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財產區別開來。而對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總之關于同居期間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有專門規定的,可適用專門規定;沒有專門規定的,實踐中一般是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五、共同債權債務問題
解除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同居期間,雙方關于財產、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解除同居關系時,應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綜上,如何審理好同居關系糾紛的案件,應著重研究掌握關于《婚姻法解釋》的規定,把握好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審判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為社會穩定和構建和諧社會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