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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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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同居可以有,財產要分清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5-18 點擊數:5
在現代生活中,未婚男女同居已經不是新鮮事,婚姻法也取消了非法同居的稱呼,同居可以不再受人非議,有些男女同居甚至長達數十年,一起經營、工作和生活,儼然夫妻,然而同居關系畢竟不同于夫妻關系,在財產分割方式上也明顯不同,因此,因解除同居關系后財產分割不均,來法院打官司者并不鮮見。
擅自取走20萬,法院判還
文某和王某在各自離異后,相識并相戀。兩年后,文某成立一個個體經營部,從事紙張買賣,二人開始在一起生活和經營,王某負責接貨、送貨、聯系客戶,文某負責內部的經營管理,二人的生意越來越紅火。
2009年5月,王某從經營部賬戶上取了20萬元,后雙方因為此款項發生矛盾,文某要求返還,王某拒絕,文某報警,警察對王某涉嫌盜竊罪進行了調查,檢察院最終撤回了對王某的控訴。文某將王某起訴到法院,以王某是其經營部雇員,擅自取走20萬元不還為由,要求王某返還。王某稱,二人共同生活,共同經營了十幾年,已經是事實夫妻,有文某寫的親筆信為證,這20萬元應是雙方共同經營所得,在文某同意的情況下取20萬元,并且取回后就交給了文某。
經法院審理查明,王某認可從經營部取走了20萬元,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中稱是因為他的姐夫借錢才取走的,王某雖辯稱經營部是二人共同經營,20萬元應該是二人共同財產,并且已經將錢返還給文某,但沒有提供證據,最后,法院判決王某返還文某20萬元。
協議房屋共同所有,法院判平分1998年的一天,文X與風某因工作關系相識,并談起了戀愛,逐漸開始一起生活。在前期二人關系非常好,2005年12月,風某購買了一套海淀區的35平方米左右的房產,房屋裝修好以后,二人又陸續購置了一些生活用品,期間二人通過郵件記錄了共同生活的點點滴滴。
2007年雙方簽訂了一個共同生活的協議,但此后,風某有了外遇,開始對文X冷眼相對,二人發生矛盾,在協商分割財產未果后,文X將風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房產以及物品共計120萬元的共有財產。風某則稱雙方并不構成同居關系,自己購買的房屋是用自己的積蓄和借姐姐20萬元后購買,擁有獨立所有權,不同意分割財產。
經法院審理查明,雙方郵件和生活協議,可以證明二人的同居關系。雖風某與開發商簽訂了合同,交納了房款,取得了房產證,但雙方簽訂的生活協議約定,對于雙方共同的該房產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其他一切與房子有關的事情均由雙方共同商量決定,并約定雙方共同裝修房屋。因此法院判決該房屋的價值中減去買房時借款20萬元后,其余的款項雙方各分得50萬元。
法官釋法:
因婚姻法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因此同居關系的財產分割不適用婚姻法規定,而是適用《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的有關財產和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一般認為在同居關系期間各自所得的收入仍歸自己所有,共同收入所得才歸雙方共有。
根據《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在同居生活中,雙方各自生產經營所得應該歸自己所有,如果為共同生產經營所得或者約定為共同財產的應該為共同財產。因此,在案例一中,文某開辦的個體經營部的收入應該歸其個人所有,而在案例二中,風某的房產雖為個人購買,但與文X在協議中約定為共同財產,就應該是共同財產。
根據《物權法》第99條之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因此,在同居期間,二人共同使用或者支配財產時,不需要分割,一旦二人的同居關系解除,就出現了分割財產的必要性,以上兩個案件的出現都是因為二人解除同居關系后,因財產分割問題產生矛盾。
據《物權法》第104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共有財產時,可以根據出資額或者約定確定占有共同財產的份額,如果沒有約定則為平分,在案例二中,文X和風某對房產沒有約定份額,只能按照法律規定予以平分,但考慮到購房時有債務,則應扣除債務,然后平分。
都律師提醒:
同居關系的二人往往形同夫妻,不分你我,很多時候將雙方生產經營的錢放在一起,占有、使用、轉借也不留字據,如果二人結婚,自然不存在任何問題。一旦發生糾紛,必須進行分割時,在當事人不認可,又沒有其他旁證證明的情況下,法院只能依法或習慣追求法律事實,這種法律事實可能與真實情況不符。因此在同居生活中,最好能將各自的財產放在自己名下,出現共同購置、轉借等情況時,一定要留下字據,做一個書面約定,這樣一旦出現分割財產的事由,就有據可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