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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系與事實婚姻的處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6 點擊數:11
離婚糾紛律師
案情
根據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
李某(男)與王某(女)二人經人介紹認識后,由于關系很處得來,二人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了幾年。現王某移情別戀。為此李某認為自己是事實婚姻。本律師認為該情形不屬于事實婚姻,為同居關系,并不受法律保護。那么,如何界定“同居生活”和“事實婚姻”呢?對此,很多人都存在著一定的誤區。有的人認為,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要沒有辦理登記的婚姻都不受法律保護。
分析
根據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的,即必須是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按事實婚姻對待。而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既使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的,一律認定為同居關系。那么,對于存在事實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如何辦理離婚手續呢?第一種是:由男女雙方到民政部門補辦結婚登記,然后再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登記登記。第二種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結合。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結合。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并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而對于那些存在同居關系的男女雙方,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的(如“包二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如果當事人因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