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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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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經濟能力是否能免除子女贍養義務?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6 點擊數:3
婚姻家庭律師網
(一)案例
原告陳某與前妻董女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別為長子陳大、次子陳二、三子陳三。其前妻于1989年去世(去世時,三個兒子均已成年)。前妻去世后的第二年,原告陳某經他人介紹,便與一個帶著五歲孩子(孫小某)的離異女王某一見鐘情,并火速登記結為合法夫妻。二人婚后幸福生活甜如蜜,且與繼子孫小某相處十分融洽,并對其百般疼愛,關照程度遠勝于親生子,這讓三個親兒子非常不滿,并時常與父親發生矛盾。
隨著日子一天一天地過去,三個親生兒子如今都已成家立業。繼子孫小某也已成人,并走上了工作崗位。而原告自己卻感覺自己真的老了,到老時卻有些眷戀孩子們,于是原告陳某便想和孩子們共度美好晚年。然而,三個親生孩子不予理會,并認為在親生母親離世不到一年就和繼母結婚,屬于對母親的不忠,且再婚后特別偏愛繼子,對自己親生的三個孩子并沒有盡到一個好父親的責任。
因與三個親生兒關系無法調和,老人陳某便于2014年3月份到法院起訴,要求三個親生兒子每人每月向自己支付1000元的贍養費。
在庭審中,三被告認為原告應追加繼子孫小某作為共同被告。另外,原告系油田退休工人,每月退休金3200元,有單位出據的證明予以佐證。而原告在訴訟中主張其繼子已盡到贍養義務,沒有盡到孝敬義務的是自己三個親生兒子,故只起訴三被告。
另查明,原告為大慶油田系統退休職干部,每月退休金3000余元,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97.5%。原告自行陳述退休工資足以支持其日常生活,但是如果有病住院,可能就會出現退休金則周轉不開問題。另外,孩子盡孝道是天經地義,不以父母有經濟能力為前提,因此三被告仍應向自己支付贍養費。
(二)分歧
案件經過公開審理后,在合議庭合議時形成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原告系油田退休職工,有高達3000多元的退休金,收入較為穩定,以當地生活水平,足夠維持其日常開銷。
另一種觀點認為,應支持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理由是原告雖然有穩定的收入,但是老人有經濟能力并不代表就不需要盡贍養義務,因此仍應適當地支持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
經合議庭評議,合議庭最終采納了第二種意見,判決三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贍養費200元。
(三)法律評析
孝敬父母是我們的傳統美德,贍養老人是我們作為子女應盡的義務,也是法定義務。為此,我國婚姻法第21條明確規定了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障機制越來越健全,使老人生活有了一定的經濟保障,便慢慢地轉向精神追求,為此生活中出現了不少老人起訴孩子,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等情形。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家出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了老年人的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這些義務是贍養老人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可以說這部法律的出臺,是對婚姻法中關于老人贍養的規定進一步完善和豐富,是一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最新法律。
本案中,原告起訴三個親生兒子,要求每人每月向自己支付1000元贍養費。三被告作為原告的子女,有贍養原告的義務,按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子女對老人進行經濟上的供養并不以老人是否有經濟來源為前提條件。新法優于舊法的適用原則,關于贍養費的給付應適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而非婚姻法,故原告要求三被告給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應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請求的贍養費的數額,原告請求過高,應參照原告的收入及日常消費情況,結合被告的負擔能力及本地區的實際生活水平,扣除繼子女已盡的贍養義務,最后依法確認三被告每人每月給付原告贍養費200元。裁判作出后,原、被告都表示服判,并且三被告主動有與父親改善關系的意向。
贍養案件類型并不屬于必要共同訴訟的范疇,老人如果只起訴部分子女贍養問題,經法院釋明后仍堅持原來主張,法院可以不列未被起訴的子女為訴訟參與人;贍養老人并不以老人有經濟能力為前提,即使老人有經濟能力,作為子女仍有義務贍養老人;對于贍養費的數額,要參照老人的收入及日常消費情況,結合子女的負擔能力及本地區的實際生活水平,運用法官的理由思維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