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經濟幫助協議在履行中情況變化的處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11 點擊數:12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屬于經濟幫助性質,而非扶養性質。經濟幫助協議執行中,幫助人喪失經濟幫助能力的,人民法院可據實判決終止經濟幫助。
【基本案情】
原告史明蘭與被告鄒益明于1997年再婚同居,2008年10月17日補辦結婚登記的同時辦理離婚登記,并簽訂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1,男女雙方系自愿離婚;2,男女雙方無子女撫養糾紛;3,男方每月付給女方生活費300元。自離婚后至2010年底,被告鄒益明均按離婚協議履行給付生活費義務。2011年2月23日,被告鄒益明因患病入住醫院,經診斷:肺脹一痰濁壅肺癥;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腦動脈硬化;脂肪肝;膽囊切除術后。鄒益明于2011年3月14日出院,出院醫囑:預防感冒,繼續藥物治療,門診隨訪。目前,原、被告雙方的基本情況是:原告66歲,育有三個兒子,均已成家立業;被告79歲,系退休工人,每月領取養老金1602元,年老多病,育有一兒一女,均已成家立業。被告鄒益明基于自己年老多病,每月藥費開支較大等原因,即停止對史明蘭的經濟幫助。原告史明蘭訴至法院,主張雙方扶養關系成立,被告不但應履行生活費給付義務,還應因物價上漲適當增加生活費,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給付生活費400元。
【法院裁判】
奉節法院審理認為,扶養糾紛系合法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扶養而發生的糾紛。本案原告史明蘭與被告鄒益明已經離婚,相互之間沒有扶養義務,故雙方扶養關系已不存在。但按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本案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被告每月給付原告生活費300元的約定,其性質應視為被告給予原告的經濟幫助。經濟幫助的前提,應當是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具有經濟幫助能力,如果雙方條件都不優越,強行讓他方給予經濟幫助,有悖婚姻立法確立經濟幫助制度之初衷。本案被告現已年老多病,生活相當困難,僅有的養老金已不足以滿足其正常開銷,確已喪失經濟幫助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被告繼續履行經濟幫助協議,對被告明顯不公平。因此,被告請求解除經濟幫助協議的理由成立。就原告而言,其三個兒子均已成家立業,他們既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又有履行贍養義務的能力,因而原告不會因為失去被告的經濟幫助影響其正常生活。據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則》第五條、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史明蘭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律師評析】
本案判決的指導思想很明確,即終止經濟幫助協議之履行,基本理由有三:第一,被告鄒益明喪失了繼續經濟幫助的能力。被告作為79歲高齡之人,兼身患五種疾病,治療和服藥開支較大,每月僅有的1000多元退休養老金,其作為城市生活的居民,在物價上漲狀態下,僅支付醫療費用和生活費用已顯困難,不可能再去幫助原告。第二,如果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協議,每月支付原告數百元,則明顯加重了被告的經濟負擔和生活壓力,既影響疾病治療,又影響正常生活,這不但對被告暮年老人明顯不公平,而且直接違背經濟幫助的立法原則,也與國家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規定相背離。第三,原告史明蘭作為身體健康的60多歲的農村婦女,年齡與身體條件均優于被告;農村居民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一個健康的有勞動能力的農村婦女,可以依靠土地種植而生活自給自足;原告史明蘭的三個兒子均已成家立業,贍養老人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且均具有贍養老人的能力。因此,原告史明蘭不會因為失去被告的經濟幫助而影響其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