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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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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離婚后又起訴撤銷所簽協議,財產能否再次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1 點擊數:19
當今這個時代,夫妻離婚已經很普遍,如果雙方能處理好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就會選擇協議離婚;反之則會走上訴訟離婚的道路。這兩種方式相比,協議離婚自然更方便簡潔,但也更容易在日后反悔導致新的糾紛。協議離婚更簡便快捷,不僅為適應快生活節奏的需要,也迎合了人與人之間應該和諧相處、建立和諧社會的需要,離婚雙方本著“好和好散”的原則,尤其是在還有孩子的情況下,雙方為撫養子女還需要接觸、需要友好相處,可以說雙方協議離婚是解決離婚問題的上選方式。離婚協議就是男女雙方為離婚,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達成的一種常見的合同形式。既然是合同,就應該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即(1)簽訂協議的雙方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因為是否離婚涉及到人身關系的處理,必須是協議離婚雙方自己協商簽訂,由父母或其他人代為簽署的協議是無效的(2)意思表示真實,不是在脅迫、欺騙的情況下簽訂協議(3)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的利益。通過協議離婚,必須是雙方充分協商后,在財產的分割、分配上沒有異議,一致同意;在子女的撫養和探視問題上協商解決穩妥。當然這些問題沒有協商一致,在協議離婚時也可以不寫進協議,離婚后另行協商或通過調解、訴訟的方式解決也可以。如果能符合協議離婚的條件,夫妻雙方就可以選擇協議離婚。不過協議離婚也需要辦理一定的手續。
協議離婚需要準備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有:(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大陸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是到當初雙方領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協議離婚中,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應該作出明確的表達“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關系”或“雙方同意離婚”;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相關費用定期支付的,可以指定固定的銀行賬號;還需要約定另一方探視子女的方式、時間、次數,可以約定的具體明確一些;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尤其是房產的價值大,購置情況復雜,關于購房的首付款、還貸款、現值、物業承擔等約定的細一些;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這一點在經商的當事人中經常存在,需要列明清單及將債權的原始文件交付;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在當事人只有一套住房,各自都不能解決住房的情況下,可能會出現離婚離不了家的局面;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需要說明的是:一方生活困難的情形在離婚時已實際存在,而不是離婚后的任何時間發生生活困難另一方都必須給予幫助;一方生活困難是:沒有住房;失去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等情況;提供幫助的一方有負擔能力;生活困難的一方沒有再結婚組成新的家庭;
7、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8、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9、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的時間必須寫明。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離婚的雙方依據協議約定內容認真履行,協議是約束雙方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也就是說雙方達成協議,在辦理離婚手續或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時反悔的,離婚協議是不生效的。雖然法律保護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但是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對離婚協議反悔的現象,并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依據《合同法》第54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司法解釋也有相應的規定,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男方對離婚協議反悔了,要求撤銷離婚協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但是否能夠得到支持,需要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作出判決。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詐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合同。《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這是對欺詐所作的定義。
脅迫是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或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并因此而訂立合同。脅迫行為包括兩種情況:(l)以將要發生的、會造成被脅迫人生命、財產、名譽、自由、信譽的損害進行脅迫;(2)以直接對被脅迫人或其親友實施不法行為,造成對當事人及其親友的生命、財產、名譽、自由、信譽的損害進行脅迫。即《民法通則》第69條的規定.收集這方面的證據,一方面是要證明作出欺詐或脅迫的主體是對方,比如錄音、書面承諾、證明人、偽造的文件等;一方面要證明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確實與對方的欺詐、脅迫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比如音像資料、報警記錄、證明真實情況的證據、知情者的證言等。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根據《婚姻法》及《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協議離婚也是建立在遵循以下原則的基礎之上: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所謂“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比如住房的分割因為實物不具有可分性,所以一般是折價分割,即一方取得住房,另外一方得到相應的折價款。 具體分配的時候,按照實際情況,照顧無房或無住處的一方。
4、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一點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司法實踐中有將雙方或一方因為結婚、共同生活花費的財產要求作為共同債務分擔,這種情況一般是一方花費多了,另一方沒有或很少出資,心里不平衡所致。
如果雙方協商解決,雙方的共同財產已經分割完畢,從協議的履行角度講,雙方的相關權利和義務已經結束,通過訴訟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如果協商不成的,建議還是尊重當初的決定,言必信,行必果。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是離婚后發現財產分割不公的,或者是在離婚后才發現對方存在隱匿、轉移或者變賣部分財產的情況,對于這樣的情況,在雙方發生糾紛,感情破裂,意圖提出離婚的一方偷偷的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出賣,這種情況一般是房產證只登記了一方的名字,或一方又出具了假的共有權人同意轉讓的證明,使得交易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從而使第三人的合法善意的情況下交易、過戶成功。那么離婚夫妻雙方就需要轉讓的房款進行分割,隱匿房產。夫妻一方收入高,為了多占有財產或為日后的生活做提前安排,在離婚之前就已經在外購置了房產,另一方對另一方的收入、財產狀況毫不知情;還有一種情況是一方在婚姻外有第三者,為第三者購置的房產或其它資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他人名義購置房產,離婚后再過戶到自己名下的。這種情況需要調取大量的證據,難度很大,多表現為以對方自己的父母或親友的名義購置房屋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