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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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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特征有哪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8-02 點擊數:0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特征:
一、侵害主體的特定性
離婚損害賠償的侵權主體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配偶一方。這里所說的配偶,必須是合法婚姻關系的配偶。離婚損害賠償中,不能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為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在離婚損害賠償中,不存在共同侵權的問題。
二、被害主體的特定性
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被害主體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關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三、侵害行為的特定性
離婚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法定侵權行為。
四、侵害對象和損害結果的特定性。
一般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既可以是財產,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質損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損害。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侵害對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權行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的損害損害。其損害結果雖然也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但其物質損害具有特殊性,即不包括單純的財產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