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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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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8 點擊數:324
陸某與王某婚后生一女。雙方因性格不合,經常發生口角,甚至分居。在女兒1歲時,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陸某不同意。經法院調解,王某同意撤訴,但此后雙方關系未發生好轉。后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及財產如何處理發生爭議。王某再次起訴到法院。法院經審理后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2歲女兒隨母親王某生活,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雙方結婚后的住房是陸某的婚前個人財產,但考慮到王某離婚后無房居住,屬于生活困難,將兩居室住房中的一間由王某暫時居住,暫住期為2年。
婚姻律師沈輝認為在本案中,涉及的是離婚時的救濟方式。
《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這是2001年《婚姻法》新增設的內容,是對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賦予請求補償權的規定,是離婚時的救濟方式之一。
請求經濟補償權是法律賦予離婚主體的一項權利,它使我國的離婚制度更加完善,對婦女的保護也更加充分,是實現法律公平和正義的重要體現。這一規定在主體上沒有性別的限制,任何一方,無論男女,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均可享有離婚補償請求權。但在現實生活中,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對方工作付出較多義務的絕大多數是婦女,補償請求權正是考慮到女方在家庭中的實際付出,使經濟上處于劣勢的一方在離婚時得到補償,從而打消她們對離婚的顧慮,以保障離婚自由的真正實現。
設立經濟補償制度,承認家務勞動與社會勞動具有同等的價值,是我國立法上的一大進步。在夫妻實行約定財產制的情況下,如果離婚時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不能分享對方婚后所得的財產,就會漠視家務勞動的勞動價值;如果一方協助另一方工作,而不允許協助方被協助方所創造的財富,就會導致一方無償占有另一方的勞動。《婚姻法》賦予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享有補償請求權,其立法的目的也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平衡夫妻雙方的利益關系,以體現法律的公正、補償與保護功能。
適用這一制度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歸屬作出過歸各自所有的約定,即婚后財產采取分別財產制。如果雙方對此期間的財產未作出約定,適用法定的共同財產制,或者雖有約定,但約定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不適用此項制度。
(2)請求補償的一方應是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所謂付出義務較多是指在家務勞動中付出了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如在撫養教育子女方面、照料老人方面及協助另一方的工作方面付出了較多的義務。
(3)請求補償的時間限于離婚之時。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即使一方對家庭付出了較多的義務,但在離婚之前或者離婚之后,均不能向對方提出請求。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行使補償請求權,應當在離婚訴訟中向對方一并提出。如果在離婚時不請求對方補償的,對方可以不予補償。離婚后,該請求權隨即消失。
(4)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有權要求對其所付出的義務予以補償。補償的數額應與一方所付出的勞動價值相當。具體數額應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如付出義務的多少,少付出義務一方因之獲得的利益大小,雙方各自在子女撫養教育、老人的贍養方面的投入情況,以及雙方的財產狀況和經濟能力等情況進行判決。
(5)補償請求權不考慮雙方的過錯情況。無論對方是否有過錯,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均可要求補償,其補償請求權不以對方的過錯為要件。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有過錯的,也不因其有過錯而剝奪補償請求權,其仍有權要求對所付出的義務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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