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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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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配偶可因軍人重婚而離婚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2-01 點擊數:7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該條文構是我國軍婚民事保護法律制度的核心,其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適用范圍。
條文只適用于配偶是非軍人一方對軍人提起離婚的訴訟案件,而軍人向非軍人一方提起的及夫妻雙方均為軍人的離婚案件不適用本條款。
其二,關于重大過錯的認定。
我國婚姻法并未明確界定何為重大過錯,只是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為重大過錯提供了判斷依據。該解釋第23條規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的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據此,現役軍人的重大過錯應包括:
(1)現役軍人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2)現役軍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現役軍人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并對夫妻感情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比如,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等,可以認定為重大過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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