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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chǎn)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chǎn)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guī)定,贈與房產(chǎn)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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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chǎn),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chǎn)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chǎn)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還貸,不動產(chǎn)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chǎn)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現(xiàn)役軍人能否在女方懷孕期間起訴離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wǎng)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1 點擊數(shù):39
成都新婚姻法律師:沈輝
【案情】
唐某和李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相戀,于2013年6月6日結婚。唐某的丈夫李某是解放軍某部隊的排長(非文職),由于唐某長期在外省工作而李某也一直在部隊服役,夫妻二人長期分居兩地,見少離多,致使感情趨于破裂。唐某懷孕5個月后,感覺身邊無人照顧,孤立無助,遂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自己和被告李某離婚。原告唐某既沒有述說被告軍人李某有重大過錯,也沒有提供被告有重大過錯的證據(jù)。
【爭議焦點】
本案中的男方為現(xiàn)役軍人,女方尚在懷孕期間能否起訴離婚?辦理涉軍人離婚糾紛案件與普通離婚糾紛案件是否程序一樣?本案得男方是現(xiàn)役非文職軍人,地方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一種意見認為,《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不能起訴離婚,這是為了保護婦女權益,而且男方是軍人,《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所以女方不能起訴離婚;涉軍人離婚糾紛案件的程序與一般的民事糾紛程序一樣,并無二致;本案男方是現(xiàn)役軍人,地方法院無權管轄涉軍糾紛案件。
另一種意見認為,女方在懷孕期間,女方可以起訴離婚,這正是為了保護婦女權益;涉軍人離婚糾紛案件的程序與一般的民事糾紛程序有所不同,更為慎重嚴謹;本案男方雖是現(xiàn)役非文職軍人,但是地方法院對該離婚糾紛有管轄權。
【分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詳述如下:
1、關于女方尚在懷孕期間能否訴訟離婚的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法律條文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這三種情況下,男方不能提出離婚,而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在此限”。該案中的女方唐某懷孕5個月后,他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是可以的。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這一條并不否定“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的離婚起訴權,而是規(guī)定“須得軍人同意”才能達到“準予離婚”的目的,也就是說現(xiàn)役軍人配偶提出離婚的,法律雖然限制了勝訴權,卻并未限制起訴權,這可以理解為法律在“婚姻自由”和“國防安全”之間的一種權衡規(guī)定。
2、關于男方是現(xiàn)役軍人,地方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的問題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guī)定:“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從該條文可知,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中,唐某的丈夫李某是解放軍某部隊的排長(非文職),唐某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即唐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對該離婚糾紛案件有管轄權。
3、關于涉現(xiàn)役軍人離婚糾紛案件的不同程序問題
在我國《婚姻法》中,有一部分群體,他們的婚姻權利卻享有“特殊待遇”,軍人就是其中之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那么具體手續(xù)如何辦理呢?我們再來看看《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現(xiàn)役軍人申請離婚需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要有離婚雙方的簽字或者提供雙方的書面意見。”
承辦法官接到該案后,嚴肅慎重對待,在開庭前耐心做原告思想工作,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爭取調解和好。原告唐某述說了與被告李某現(xiàn)在各自的處境,唐某和李某均陳述由于工作的原因異地分居,二人長期不在一起生活,該段婚姻已經(jīng)沒有挽回的可能,二人都認為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經(jīng)過做和好工作無效。該案被告軍人李某稱自己愿意離婚,并出具了他所在部隊政治處(團級)的證明及有兩人簽名的離婚協(xié)議書。綜合上述證據(jù)材料和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案原告唐某和被告軍人李某最終解除了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