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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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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怎樣與軍人離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7 點擊數:30
離婚案件律師
一、關于配偶是軍人的離婚問題
根據現有法律的規定,分為兩種情況:(1)是在通常情況下,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提出離婚,要得到軍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決準予離婚。(2)是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不必得到軍人的同意,經調解無效的,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 如果您的丈夫不同意離婚,那只能適用情形(2),該情形需要滿足“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條件,軍人的重大過錯包括: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此問題解決的關鍵在于收集相關證據,證明您丈夫存在上述重大過錯,當然收集相關證據時務必應注意合法性,否則該證據將不被法院所認定。建議您在獲得相關證據基礎上,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認為確有離婚必要的,將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政治機關查明后可向您丈夫做思想工作,出具證明同意離婚。
二、關于軍人離婚,孩子撫養權的問題
法院在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將會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因此,法院對軍人離婚的子女撫養問題,也是依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來審判的,并沒有特殊的法規條例。具體而言,會分為以下幾種情形: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其他不宜同子女生活情形(患重病等等)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2、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符合特定情形的,可予優先考慮。3、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4、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三、軍人離婚訴訟的處理
在處理軍人離婚案件時,應該遵循“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的指導思想。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途徑離婚,不僅能讓當事人雙方消除不幸婚姻帶來的痛苦,減少家庭矛盾,而且也會使當事人離婚后,重新慎重選擇滿意的伴侶,過上美滿、和睦的家庭生活。在實踐中,軍地個別審判員抱著“寧拆十座廟,不破一樁婚”的思想去處理離婚案件(軍人離婚案件,包含雙軍人離婚案件,普遍由地方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雙軍人離婚案件也可由軍事法院管轄),對那些婚姻早已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夫妻,一味強調調解和好,久調不決或直接判決不準離婚,用法律強行捆綁死亡婚姻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但是保障離婚自由,并不意味著可以輕率對待離婚問題,即在婚姻關系并未破裂的情況下,夫妻任何一方也不可隨意提出離婚訴訟請求,造成司法訴累。畢竟夫妻感情是一個能動的要素,它可以朝著積極的方向發展,促進夫妻關系的穩定和睦,它也可以朝著消極的方向轉化,造成夫妻關系的不和與破裂。
影響夫妻感情變化的因素是多樣而又復雜的,協議離婚不成,在進入訴訟階段進行法律認定時,要辯證發展地看待問題,要進行多方面的分析。在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能只簡單地聽信當事人的陳述,也不能僅憑法官的主觀臆斷,而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去偽存真,客觀全面地了解夫妻雙方關系的真實情況。首先,要看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如果是經過自由戀愛而締結的婚姻關系,總體上來說感情基礎較好,但如果是雙方未經過充分了解的草率型婚姻,例如時下最盛行的“閃婚”,這一婚姻形式在軍婚中也是十分常見的,其婚姻關系的穩定性必然較差;其次,看夫妻雙方的婚后感情。婚姻關系具有多方面的社會內容,雙方的思想品德、工作狀況、志趣愛好、生活習慣、脾氣秉性以及與其他家庭成員的關系等都會影響夫妻感情;第三,看夫妻關系的現狀,即通過調解有無和好的可能。如果夫妻間的矛盾不是根本性的和長期的矛盾,雙方還可共同生活,并可以履行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就具有和好的因素,在這種情況下,就應加強調解和好工作。如果調解無效或仍然達不成離婚協議的,并且夫妻感情符合法律認定的確已破裂,應做好不離一方的工作,判決離婚。在軍人一方有明顯過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況下,比如與人通奸,或者由于作風問題致使軍人配偶無法繼續與之共同生活的,也應告知軍人配偶有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以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十一條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十二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復婚的,須持離婚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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