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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車“嚇摔”路人 新郎因雇傭車隊被判擔責
來源:湖南法院 作者:顧關 鄧銳 時間:2016-12-06 點擊數:8
婚車突然變道停車,“嚇摔”過路老人
2016年年初,湖南省安鄉縣的李先生“摔了一跤”,他80歲了,這跤可摔得不輕。原來,事發當天上午,李先生騎著自行車從家里出去辦事,碰到了彭先生結婚的接親車隊。
原本兩邊相安無事地行駛了一段,未曾想,婚車隊的頭車連轉向燈都沒打,突然變道超車后停在路邊,擋住了李先生的去路。李先生躲閃不及,為避免撞車,本能地將自行車把手朝旁邊一擺,雖然避免了撞車,但卻摔倒在地。更沒想到的是,這時婚車隊第二輛婚車上下來兩個人,他倆認為李先生是“碰瓷”,將李先生和自行車扶起后準備離開,李先生因支撐不住,連人帶車再次摔倒。警方很快趕到現場,李先生被送往醫院。
李先生在當地醫院住了25天,花去了醫療費共計3.7余萬元,經鑒定為七級傷殘。
多次調解未果,傷者把新郎告上法庭
據李先生講,從事發到出院,彭先生總共就在事發現場給了500元錢,其余未支付任何費用。
李先生對此甚是不滿。而事故發生后,當地派出所和司法所也多次組織調解,但均未果。無奈之下,李先生將彭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彭先生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補償金等各項損失。
安鄉縣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
庭審時,彭先生甚是不服。他提出,自己并不是該案的適格被告,因為機動車輛的風險是駕駛員所掌控的,與雇傭人沒有關系,且自己雇傭的機動車輛在公路邊停靠,并沒有違反交通法規,李先生的摔倒后果與自己及自己雇傭的車隊沒有關聯性。自己扶起李先生并將其送醫檢查,只是出于人道主義幫助。
雇傭關系使新郎難辭其咎
原告認為新郎有錯,新郎認為自己是出于人道幫助。法院怎么看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中,被告彭先生作為新郎,婚車的行駛路線及具體行車時間均取決于其指示,駕駛人員系依照其指示進行工作,被告也認可是自己雇傭的車輛,由此可認定被告是接受勞務者,所雇傭的婚車駕駛員是提供勞務者。事故發生在婚車接親過程中,屬于勞務者提供勞務過程中,因此被告彭先生作為雇主應對外承擔相關責任,其訴訟主體適格。且被告方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當然,原告李先生的責任法院同樣也未忽略,法院認為作為80多歲的老人,騎自行車上路,雖不違法,但該行為本身就是將自己置于高度危險之中,存在較大過錯。且其在遇到復雜交通局面時沒有提前剎車減速,處置不當,也是其摔倒受傷的直接原因。據此,法院認為,李先生、彭先生均應為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綜合雙方的過錯與損害后果發生的原因力,法院酌定原告李先生自己負85%的責任,被告彭先生負15%的責任。
日前,安鄉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彭先生給付李先生賠償金1.2萬余元,扣除已支付的500元檢查費,還應給付1.1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