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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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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擬制血親能否結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0 點擊數:23
婚姻家庭律師
一、擬制血親的概念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擬制血親是否可以結婚?對于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婚姻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親生父 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因此,婚姻法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于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是否解除, 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于禁止結婚的范圍。至于擬制旁系血親間的通婚,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系,即沒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 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
二、我國婚姻法應當對擬制血親間能否結婚作規定
擬制血親包括有:擬制的直系血親和擬制的旁系血親。盡管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擬制的直系血親間禁止結婚,但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由此可見,《婚姻法》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禁止也應當適用于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于禁止結婚的范圍。法律之所以限制擬制的直系血親間通婚,除了其違背倫理,容易造成輩分、血親上的混亂外,主要也是為了保護養子女和繼子女的利益,避免出現因脅迫等原因而被迫與養父母或繼父母結婚的情況。而擬制的旁系血親間的通婚,只要沒有血緣上的禁忌,法律應當準予。
三、繼子女與親生子女之間能否結婚?
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如:養父母與養子女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享有與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權利義務。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關系。
擬制血親因收養的成立或撫養事實而發生,因一方死亡或收養解除而消滅。因收養關系或繼父母婚姻而產生的兄妹、姐弟關系,但需要指出的是,從直系血親的定義上看,擬制血親不屬于直系血親,不受到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條有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限制。
對于擬制血親能否結婚的問題,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繼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妹關系是姻親,不是擬制血親。養父母與養子女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享有與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權利義務是成立的, 但是因繼父母婚姻而產生的兄妹、姐弟關系實際上是因為繼父母婚姻造成的親戚關系,不算擬制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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