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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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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風俗習慣中的彩禮返還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1 點擊數:31
成都婚姻法律師:沈輝
【案情】
2014年3月份,原告李某與被告鄧某訂婚,按照習俗,原告李某應被告鄧某之要求共支付彩禮3萬元。隨后,原告李某要求與被告鄧某登記結婚,但遭到被告鄧某的拒絕,同時,被告鄧某提出分手。原告李某遂要求被告鄧某返還彩禮3萬元,但遭到被告鄧某的拒絕。
【分歧】
本案中,關于被告鄧某是否應該返還原告李某的彩禮存在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李某是按照當地習俗自愿贈與被告鄧某3萬元彩禮費,事前雙方并沒有約定必須以結婚為條件,且按照習俗彩禮已經贈與便應屬于接受方所有,因此,被告鄧某沒有返還彩禮的必要。
另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李某雖然處于贈與的目的給付給被告鄧某3萬元彩禮,但是以雙方登記結婚為前提條件的,應當屬于一種附義務的贈與,現在被告鄧某拒絕履行登記結婚的義務,贈與的前提條件便不再成立,因此,被告鄧某應當返還原告李某彩禮。
【評析】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彩禮與贈與的區別
1、贈與對方財產性利益是否基于當地的風俗。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它一般需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即要簽訂贈與合同;彩禮則是按照當地習俗,男方在締結婚姻時贈送給女方的聘金、禮金,它一般以當地的習俗為準。
2、是否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贈與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與人在作出贈與行為通常不會附帶某種條件或義務;彩禮的給付則是建立在婚姻締結的基礎上的,男方是出于結婚的目的才自愿贈與女方彩禮。
二、彩禮是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的聘禮
彩禮是中國舊事婚禮程序之一,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在現代一般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的表述并非是一個專業的法律術語,人民法院在受理有關彩禮糾紛的案件時一般都將其認定為婚約財產糾紛,目前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已經形成了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實踐中男女在交往期間男方為追求女方為女方或者其近親屬所做的支出并不屬于彩禮的范疇,應與彩禮注意加以區分。
三、我國法律關于返還彩禮的規定
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原告李某與被告鄧某然在前期就婚姻締結達成了一致,男方隨即也支付給了女方3萬元彩禮,但雙方并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且是女方提出分手,符合我國法律規定,因此,被告鄧某應當返還原告李某3萬元彩禮。
司法實踐中,關于訂婚之后一方反悔彩禮是否應該返還的爭議還是很大的,人民法院雖然就返還情形作出了一些規定,但現實中不履行婚約的情形卻是千差萬別,再加上各地風俗習慣不一致,這就要求法官在審理該類案件時一定要處理好法律與當地風俗習慣的關系,二者兼顧。七、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