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彩禮是否屬于贈與行為?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4 點擊數:44
婚姻律師
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在我國已由來已久,早在西周時期,以中國先秦時期社會風俗為基礎建立了婚姻“六禮”制度,即合法的婚姻必須通過納彩、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這六禮完成。其中納征就是指男方送聘禮給女方家。隨著社會制度更替,法律的發展和進步,男方送聘禮在法律制度中已經被廢除,但做為一種習俗被沿襲至今,并在全國范圍內普遍存在。
然而,關于彩禮的性質,究竟是一種贈與還是一種索要?實踐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向女方贈送的錢物。長期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直以贈與來對待彩禮問題。然而,彩禮是以交付一定財物作為戀愛、訂婚和結婚的前提條件,這種習俗里面常常包含有一種非自愿的被迫的因素,而違反這個“規則”的后果是十分嚴重的,因此隱含有一定的強制性和脅迫要挾的性質。
而真正的贈與是出于內心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自己享有所有權 的財物自主處分的行為。探究其交付財物的行為是否出于“本意”、“原意”,可以看出,其向對方父母家人交付彩禮及財物,實質上是迫于風俗所產生的輿論壓力,屈從于當地民俗形成的“亞文化”之強大規范力量,并非內心自愿。這種情況下交付錢物,由于意思表示不自,存在瑕疵,故其不屬民事法律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贈與,應以索要論。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于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由于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從法律角度審視彩禮給付的目的,我們不難發現彩禮的目的,是彩禮予以返還的一個基本條件。“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含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司法解釋規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為公平性的保護。 對于登記結婚之前給付的彩禮,登記結婚之后,仍可返還的,最高院在《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一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對于登記結婚之后給付的彩禮,《解釋(二)》中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從彩禮的法律關系分析,屬于一般的贈與,但其贈與目的的現實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間建立穩定的婚姻關系。
因此筆者認為可根據彩禮的具體流向分二種情況: 1、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上述規定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2、彩禮由一方家庭占有的。
上一篇索要彩禮的條件及行為認定
下一篇彩禮的返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