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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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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兒媳的繼承權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8 點擊數:30
繼承律師
一、案情
被繼承人李某愛人早逝,其有三子,長子李大,次子李耳 ,三子李山。長子李大于2004年先被繼承人亡故,其媳張某自丈夫去世后,便與李耳、李山一起承擔了贍養被繼承人的義務。但被繼承人李某生前有收入和自理能力,較少向兒子及兒媳提出經濟或勞務上的要求,兒媳張某也如小叔子李耳、李山一樣平常不斷前往被繼承人的住處探望老人。只是在被繼承人李某臨去世前三、四個月,李某因病住院累及子媳,直至亡故。兒媳張某不僅在老人生病療養期間與李耳、李山輪替伺候,還承擔了老人三分之一的喪葬費。后在處理老人的遺物時發現有三萬元現金,但李耳、李山持有該三萬元后不同意分配給張某,形成糾紛,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繼承遺產。
二、分析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形成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享有繼承權。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張某作為被繼承人的兒媳,其與李某的關系在法律上是姻親關系,是基于張某與李某的長子李大的結婚事實產生的。在李某的長子李大亡故的情況下,這種姻親關系也隨之消滅,則張某與被繼承人李某在法律上互不承擔任何責任和義務。但張某并未因不用承擔義務而放棄對被繼承人的贍養,而是在事實上承擔了其丈夫應盡的義務。國家為鼓勵這種行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明確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進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十二條)。故,張某享有繼承權是有法律依據的。
(二)承認張某享有繼承權并讓其據此分得一部分遺產,這恰好也體現了我國民法所強調的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如前所述,作為喪偶兒媳的張某本無贍養李某的義務,其對李某不盡任何義務都不會受到法律的責難。但她履行了一定的義務,那么在法律上也就應當讓她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在合乎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享有繼承權,這種中國特有的繼承制度恰能解決這一問題,這即順乎人情,又符合法理。
(三)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條“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該條的規定已有一定的滯后性,不適用當前的實際情況。因該解釋出臺時我國尚處于計劃經濟時代,社會保障體制尚不完善,國民的養老問題主要滿足于吃飽穿暖。至于親情贍養、精神慰藉,當時考慮尚少。而如今,社會保障體系日趨完善,老年人生活條件多有改善,他們缺乏的不是物質而是精神慰藉,目前日漸增多的精神贍養案即是明證。本案中,被繼承人李某有收入又有自理能力,其在物質方面的需求并不大。倒是在兒子亡故的情況下,兒媳能去探視,這無異能給其極大的安慰。更何況兒媳承擔了三分之一的贍養義務。是故,應當承認張某享有繼承權并分配給其一份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