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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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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房屋繼承產權糾紛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8 點擊數:57
財產繼承律師
一、案情
林奶奶今年已87歲高齡,膝下有三子李木(化名)、李森(化名)、李林(化名),李林系林奶奶最小的兒子,與其妻胡青(化名)已結婚三十余年,并誕有一女李月(化名)。林奶奶與其丈夫李爺爺有一套房屋,登記在林奶奶與李月的名下。李林有賭博惡習并因此欠下不少賭債,并向銀行借有高利貸,以上債務均系李林與胡青婚后所欠,且賭債是以借款合同的形式確定下來。現李林常年不在家住,只是偶爾回家露一面告訴家人他還健在,隨后又不知所蹤。因李林常年不在家,且所欠巨額債務的債權人時常上門索要還款,胡青備受困擾而精神失常,生活極為困難。
二、分析
首先,關于李林的繼承權問題。胡蘭女士的疑問在于李林常年不在家,且有賭博惡習,是否適合繼承林奶奶的房屋產權份額及胡青是否有房屋產權份額的繼承權。我們給出的法律建議是若按照我國《繼承法》對法定繼承的規定,李林作為第一繼承人與李木、李森及李爺爺有同等繼承權,當然由于李林常年不在家,可能未對林奶奶盡到贍養義務,所以可能少分或不分遺產。但林奶奶也有權定立遺囑將房屋產權份額贈與其孫女李月。從現有材料看來,兒媳胡青精神失常,應無法對老人盡主要贍養義務,因此她無繼承權。
其次,關于房屋產權份額的轉移。林奶奶和李爺爺還是想為兒子李林留一定份額的遺產,但卻表示可以把房屋過戶到孫女李月一人名下。我們認為,林奶奶和李月當然是可以直接共同到房屋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的,但為了使李月能夠避免可能出現的來自林奶奶其他繼承人的困擾,我們還是建議讓林奶奶和李月先簽定一份房屋產權贈與合同,并經公證部門公證,然后再去房屋管理部門進行產權變更登記。
再次,胡青或李月是否有義務幫李林返還債務。(1)關于債務的合法性。李林對銀行欠下的高利貸,如果利率符合我國法律對于貸款利率的規定,則一般應當是合法債務;而李林所欠賭債系非法債務。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而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作為賭博本身就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此不會受到法院保護。(2)李林所欠高利貸系與胡青婚后所欠,且兩人間并無類似自己債務自己還對方無返還義務的明確約定,從我國《婚姻法》等民事法律規定來看,妻子胡青是有替丈夫還債的義務的。而女兒李月則僅在道義上有替父還債的義務,而在法律上則無此義務,因為案件并未涉及到代位繼承等問題。
如此分析以來,此案案情似乎并非十分復雜,但它為我們留下了一些在我們生活中較為常見的懸而來決的問題,如現實中許多賭債是以合法借款合同的形式確定下來的,如何證明其是非法的賭債是較有難度的事情;再如,本案中,李林常年不見人影,配偶胡青精神失常無法還債,那么合法的債權人的債權該如何實現?類似問題需要我們在以后的學習、實踐和研究中加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