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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公證案例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9 點擊數:25
財產公證律師
當事人李老太拿著丈夫王某的股票憑證向某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承辦公證員在審查材料及詢問過程中發現以下情況:
1、當事人李老太(一九五六年出生)和丈夫王某(一九四三出年),年齡較懸殊,相差十幾歲,并且二人僅生育一個獨生兒子。
2、當事人李老太提供的戶口薄除記載李老太和丈夫王某及兒子以外,還記載著一個外孫女。
3、王某生前單位出具的證明反映王某和李老太僅生育一個兒子。
4、經核實,王某生前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與事實不符。
5、經查,李老太的丈夫王某與李老太結婚前為喪偶,與前任妻子生育一個女兒。
在掌握案件詳細情況后,承辦公證員認為應當對本案進行核實取證才能保護本案繼承人,防止遺漏其他繼承人。
一、繼承公證中核實取證的法律依據
1、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9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2、司法部2006年5月10日第103號令發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公證機構在審查中,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為了保證公證質量,實現財產公證的公正,《公證法》賦予了公證機構核實權,公證機構依法享有核實權。核實權是指公證機構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核查確認的權利。《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規定了兩種情形下公證機構必須進行核實:一是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的;二是公證機構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或提交的證明材料有疑義的。
因此,本案要求公證員依辦證規則對股票市值及被繼承人生前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核實。
二、繼承公證核實取證的途徑和方法
《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當事人負有舉證的責任,但有時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真假難辨, 僅僅利用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無法審核是否屬實,故需要公證機構向有關單位或個人了解情況,獲取第一手資料,從而審核申請公證的事項及證明材料的真偽。《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七條關于收集證據及核實方式作了規定,即公證機構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實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以及證明材料:(一)通過詢問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核實;(二)通過詢問證人核實;(三)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了解相關情況或者核實,收集相關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四)通過現場勘驗核實;(五)委托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鑒定,檢驗檢測、翻譯。
本案中使用的核實取證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當事人談話筆錄。
通過詢問當事人李老太,查明了當事人與被繼承人的身份,被繼承人的死亡情況,被繼承人生前有無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被繼承人的遺產憑證,繼承人是否繼承的意思表示等。
2、核實單位書面證明,查閱人事檔案。
帶著對李老太提交的戶口薄記載“外孫女”的疑惑,承辦公證員走訪了王某生前工作的單位,對單位出具的書面證明進行核實,主要核實王某和李老太是否僅生育一個兒子,是否有收養或過繼他人子女(或私生子女)及其婚姻家庭狀況。公證人員委婉地說明了來意,宣講了《繼承法》和《公證法》的相關規定,說明公證人員核實的法律意義是為了避免遺漏其他繼承人。單位負責人見公證人員親自核實證明材料,積極配合查閱王某的人事檔案,因王某是工人調來該單位不久便死亡了,證明是根據其妻子李老太口述出具的,公證人員從單位負責人口中了解到王某“好象”還有一個女兒。
3、核對書證、視聽資料、物證等證據材料。
公證人員到有關單位對所出具的股票證明材料進行核實。
4、電話核實。
公證人員以電話的方式向李老太的工作單位核實李老太的家庭狀況,了解到王某與李老太結婚為喪偶再婚,并且與前任妻子生育有一個女兒。
5、證人核實。
依據辦證規則,通過詢問證人,以核實被繼承人的死亡情況,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設立遺囑情況,在詢問當事人和查閱被繼承人檔案時,應當有意識地尋找證人線索,證人應當找不屬于繼承人或受益人的被繼承人的同事,旁系親屬,鄰居等。
本案中,為了核實李老太第二次提供的某村委會出具的關于王某第一次婚姻狀況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公證員走訪了兩位證人,為王某生前所在單位的老領導和同鄉,證實了某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的真實性,王某和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女兒,第一任妻子去世后,王某與李老太再婚生育一個兒子。
三、繼承公證應當注重以下幾個方面的核實取證
1、與被繼承人有關的法律事實的核實取證。如:被繼承人的姓名、出生年月、生前住所、死亡的日期、地點、權屬證明等。
2、與被繼承人有關的被繼承人親屬法律關系的核實取證,以確定繼承人和其他受益人的范圍。
3、與設立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有關的法律行為,法律文書的核實取證。
四、本案中公證人應如何保護繼承公證中被遺漏的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法定繼承,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中,承辦公證員經過以上對案件法律關系的分析,為了有效地維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
首先,要求繼承人李老太及兒子來到公證處,告知了他們隱瞞其他法定繼承人的法律后果及提供不真實證明材料的法律責任,同時,根據《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繼承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次,根據自愿原則,所有的繼承人(含被遺漏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都達成統一意見,那么公證處可以為其辦理繼承權公證。本案中,繼承人李老太及兒子權衡利弊后,明確表示愿意與王某的女兒共同辦理王某的股票繼承權公證。據此,承辦公證員要求李老太重新補充證明材料并且與兒子、女兒親自到公證處,為其制作了詳細的談話記錄,請三個繼承人共同簽名確認。
至此,該股票繼承權公證圓滿完成,三位當事人均對公證結果表示滿意,三位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也得到了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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