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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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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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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權糾紛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3 點擊數:27
婚姻繼承律師
一、案例
陳女士與前夫育有一子小劉,前夫因病過世后,經人介紹陳女士與張老先生再婚,婚后又育有一女,小張。后陳女士因車禍去世,張老先生也未再娶,故小劉從小由張老先生撫養直至其成人。不幸的是,小劉在結婚后也因病去世,但其在短暫的婚姻生活中與妻子育有一子小剛。前不久,張老先生也因病逝世,名下留有一套產權房。張老先生生前和自己的女兒小張住在一起,小劉的兒子小剛經常來看爺爺,陪爺爺聊天,但其只是學生,沒有收入,所以并沒有從經濟上給張老先生幫助。張老先生去世后,未留有遺囑,張老先生的女兒小張認為自己是張老先生的親人,當然只有自己一個人可以繼承張老先生所留的這套產權房。而小剛通過咨詢律師得知,自己是享有代位繼承權的,有權繼承張老先生的遺產,也就是這套產權房。小張當然不同意自己和小剛一起繼承該套房屋,雖然有法律規定,但是小剛的父親小劉不是張老先生的親生子女,只是,而且小劉先于張老先生過世,也沒有盡到任何贍養義務,所以不同意小剛的說法。無奈之下,小剛起訴至法院要求代位繼承這套產權房。
二、法律分析
代位繼承權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又稱間接繼承、承租繼承。我國繼承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蛾P于貫徹〈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親生子女可代位繼承。本案中,小剛的父親小劉從小由張老先生扶養,雖其只是張老先生的繼子,但其已與張老先生形成了扶養關系。因此,小剛可以代位繼承其父小劉有權繼承的份額。
而且我國繼承法規定了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幾種情形: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或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或偽造、篡改、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故小剛的父親小劉雖然沒有對張老先生盡到贍養義務,但也無上述幾種情形存在,其當然沒有喪失繼承權,小剛也就依此享有代位繼承權。這里有可能法院還要考慮到一個事實,張老先生的女兒小張對張老先生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而且也同張老先生共同生活在一起,照顧張老先生的起居。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小張可以在繼承該房產時適當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