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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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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遺囑繼承糾紛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1 點擊數:35
婚姻家庭律師網
一、案例
年近80歲的老人孫先生有五個子女(四個女兒一個兒子),自知年事已高,為避免百年后子女因房產處分不當導致家庭不和,2004年自書遺囑一份,對名下的兩處近600多平米的房產進行了分割,并將遺囑交由愛人陳女士保管。因五個子女家庭生活境遇有好有壞,根據當時家人的實際居住情況,老人孫先生在2008年對04年的遺囑進行了調整,因眼花手抖不方便寫字,便口頭陳述房產處分情況,讓長女記錄整理后打印出來,由其親筆簽字確認,愛人陳女士一直在旁邊記錄。2010年孫先生病故,五個子女就父親遺留下的房產分割產生異議,其中兩個子女認為04年的遺囑有效,三個子女認為08年遺囑有效是父親的真實意愿表示,母親陳女士協調不成,之后不久也因病去世。五個子女因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將糾紛打到人民法院。法庭上,親情已不在,同一血脈的兄弟姐妹分別坐到了原告席與被告席。本案經過一審二審,審理判決結果:否定了08年遺囑,確定04年的遺囑部分有效部分無效。最終,官司誰也沒有贏卻都輸掉了親情。
二、評析
(1)何為有效的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屬于遺囑中的特殊形式,我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因此,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有效要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3)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2)機打遺囑的法律效力
近年來,隨著科技的發展,機打遺屬也走入了尋常家庭,然而,這種遺屬的法律效力卻是存在問題的。我國《繼承法》沒有對打印遺囑的法律性質以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確的規定,也沒有有權機關對其作出相關指導性意見。從判定打印遺囑的效力角度看,打印遺囑有以下特征:(1)遺囑內容由機器打印而成,難以判定具體制作人;(2)遺囑人親筆書寫的痕跡不多,一般只有遺囑人的簽名或者簽名和年、月、日;(3)清晰易認,美觀大方,且一般人認為更規范,這也是社會上不少人丟棄原手寫遺囑稿,留下打印遺囑而致發生糾紛的原因。 那么機打遺屬是否等同于自書遺囑的效力呢?首先,親筆書寫而非他人代寫,說明該遺囑是經遺囑人慎重考慮后,自行組織語言表達思想,更能忠實于本人真實意愿。其次,在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的情況下,日后可以通過對遺囑行文習慣、筆跡等方面之考察,鑒別遺囑之真偽,降低遺囑被偽造和篡改的可能性。再次,遺囑人繼而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表示對遺囑的確認,且方便以后對遺囑形成時間的認定。因此,遺囑人親筆書寫對于保證遺囑的真實性和形式穩定性意義重大。打印遺囑因不是遺囑人親筆書寫,在技術高度發達的今天,利用遺囑人在其他文件中的簽名偽造遺囑并非難事。即使不論親筆書寫遺囑的理論背景和立法精神,單從法律本身來看,規定也是明確而具體的,即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由此可見,電腦打印遺囑因為不符合遺囑人親筆書寫這一要件,不能認定該遺囑有效。
(3)自書遺囑為何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根據我國《婚姻法》、《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老先生2004年遺囑中的財產應當屬于老先生和孫女士共同所有,老先生所立遺屬只能對其自己財產進行分配,而無權對孫女士的材料分配。因此,在老先生2004年的自書遺囑中,屬于老先生財產的那部分是有效的,但是屬于孫女士的那部分財產,因老先生無權處分,自然也就無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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