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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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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員訴求代位繼承 依法獲支持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6-03 點擊數:9
外祖父去世后留有房產,姨娘以姨侄被判刑、正在監獄服刑無代位繼承權為由,擅自將房產出售;姨侄知曉后,委托親屬訴請依法行使代位繼承權。近日,全椒縣法院審結這起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案。
原告衛某因致傷他人被判刑,在合肥某監獄服刑。衛某的外祖父牟某生育兩女,長女即衛某的母親,次女年少時隨母改嫁至方姓人家后改姓方,衛某及母親一家與外祖父共居一處相依為命。1991年衛某的母親病逝,方某經常前來探望照顧生父牟某直至其壽終正寢。牟某去世后,遺留下位于全椒縣某鎮街道三間磚瓦結構的房屋。方某在未經衛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該房屋出售給江某。在監獄服刑的衛某得知后,心急如焚,通過監獄民警依法委托堂姐衛某某具狀將方某和江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確認自己對外祖父牟某死后遺留的房屋享有代位繼承權,判令方某與江某房屋買賣行為無效。
被告方某辯稱,自己是死者牟某親生女兒,父親在世時自己雖隨母改嫁至他人家,且已改姓,但經?;厣赣H處探望和照料。尤其是原告衛某的母親病逝后,更是常住在父親家,盡了女兒對父親應有的贍養義務,使父親頤養天年,走完人生之路。作為唯一的女兒,理所當然應繼承生父留下的遺產。而原告衛某作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員,沒有繼承權,更談不上有代位繼承權。故請求判令其父親死后遺留的房屋歸己所有,駁回原告要求代位繼承外祖父房屋的訴求。
被告江某表示,其花錢購買被告方某出售的房屋合理、合法,無可非議。如判決自己與方某房屋買賣行為無效,被告方某必須立即退還其購房款并認償損失。請求法院合并審理此案。
法院認為,繼承權和代位繼承權是與公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一種民事權利。原告衛某系死者牟某外孫,其母先于牟某死亡,且無殺害、遺棄、虐待被繼承人(牟某)和為爭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等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原告雖入獄正在服刑,但其并無對外祖父牟某及其母構成傷害等喪失繼承權的犯罪行為,服刑人員依法仍然享有民事權利。故原告要求對外祖父遺留的房屋行使代位繼承權和判令房屋買賣行為無效的訴求,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被告方某系死者牟某女兒,對父親遺留房屋亦依法享有繼承權。因在遺產尚未分割前屬于共同共有關系,即遺產為原告衛某和被告方某的共同財產,被告方某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未經原告同意,將房屋出售給被告江某,侵害了房屋共有人即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被告方某的賣房行為無效。
被告方某辯稱,原告系服刑人員無繼承權和代位繼承權等理由與法相悖,不予支持。被告江某辯稱要求被告方某退還購房款并認償損失且合并審理等理由,屬于另一法律關系,不適用合并審理,可另行起訴,故不予采納。
【法條釋義】
代位繼承是和本位繼承相對應的一種繼承制度,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又稱間接繼承。
我國《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