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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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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丈夫不幸離世,其財產如何分配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4-28 點擊數:11
王某是合肥某企業的一名員工。2013年初,30多歲的王某因腦溢血突然離世。王某去世后,其父母和妻子在如何分配王某的財產問題上產生了分歧,雙方矛盾不斷升級。辦完喪事后,王某的父母便將其妻子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王某名下的各項財產。
經過法院工作人員耐心細致的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張某一次性支付王某父母近30萬元,其他財產歸張某所有。
都律師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遺產作為繼承權的客體,它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所有財產和我國《繼承法》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遺產只限于被繼承人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在實際生活中,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往往是包含在夫妻共有財產或者家庭共有財產之中。因此,當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必要將包含在夫妻共有財產或家庭共有財產中的遺產分離出來。同時,在法定繼承中,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基于對于生活有特殊困難并且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考慮,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本案中,王某因腦溢血突然離世,其房產、車輛及債權等都屬于王某和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分割其財產時,應先將王某和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財產的一半分出為張某所有,其余的可作為王某的遺產進行分割,同時王某的父母年齡大了,應當對其予以適當照顧。
專家提醒,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諧的社會離不開家庭的和諧。對此,每個家庭成員都應團結一致、共同奮斗,為創造良好的家庭和社會環境貢獻自己應有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