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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chǎn)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chǎn)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guī)定,贈與房產(chǎn)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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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chǎn),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chǎn)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chǎn)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還貸,不動產(chǎn)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chǎn)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死者生前委托書 算不算遺囑
來源:離婚律師網(wǎng)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4-19 點擊數(shù):11
市民劉某于2012年10月去世,朋友李某手持其生前立下的委托書將劉某的父親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從銀行取走劉某的存款。日前,魚峰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根據(jù)委托書的,劉某生前在銀行的存款歸李某所有,由李支取。
李某與劉某系朋友關系,雙方曾共同經(jīng)營一家商店。劉某生前無子女,處喪偶狀態(tài)。2007年5月,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共同經(jīng)營劉某的一家商店,所得利潤平分,虧損共同承擔;而李某則提供了3萬元作進貨資金周轉,每年獲得收益除去開支后余款定期存放銀行不分錢,存單寫劉某名字,但由李某保管,待雙方不再經(jīng)營再取出來平分等等。之后,劉某出具一份《證明》,載明李某共為商店支出投資3萬余元,此款等做商店結束時從銀行存款中扣還,余下平分。
2012年7月20日,劉某向保險公司購買一份保險,保險費為18萬元,保險金額為19萬余元,生存受益人為劉某,身故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2012年9月,身患重病的劉某出具一份《委托書》,內容為希望李某送她走完人生的最后一程,不管花多少錢余款由李某負責支配,她所余下存款有兩筆,分別是其老家拆遷所分得的拆遷款以及雙方經(jīng)營商店的存款不準任何人繼承,留給李某作生活費。一個月后,劉某因病不幸去世。
之后,李某則將劉某的父親訴至魚峰法院。要求對方返還從劉某銀行賬戶中取走的5萬余元,并確認商店在銀行的存款以及保險收益歸其所有。魚峰法院審理認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劉某生前所出具的《委托書》明確將其名下財產(chǎn)含拆遷款、經(jīng)營商店的銀行存款贈與李某,故《委托書》實為遺贈人劉某所立的遺囑,現(xiàn)李某在法定期限內明確表示接受贈與,雙方之間形成遺贈法律關系。
根據(jù)雙方于2007年5月所簽訂的《協(xié)議書》、以及《證明》,并結合李某持有銀行存單原件的事實,法院采信涉案銀行存款是《委托書》所載明的經(jīng)營商店所獲存款的事實。根據(jù)《繼承法》第5條之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因此,劉某父親所支取的銀行存款及利息共計5萬余元應返還給李某,劉某名下尚未被支取的銀行存款4萬元及相應利息歸李某所有。
此外,李某主張劉某生前購買保險的費用與《委托書》所載明的拆遷款是同一筆款,法院認為,劉某出具《委托書》時其已購買了前述保險,若保險費18萬元與拆遷款是同一筆款項,其完全可以在《委托書》中明確載明,而李某又未能提供證據(jù)予以佐證,法院對李某要求劉某父親返還保險利益的主張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作出判決,劉某父親返還5萬余元給李某,劉某生前在銀行的存款4萬余元歸李某所有,駁回李某的其他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