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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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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離婚訴訟中避免“虛假債務合法化”的對策及立法建議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21 點擊數:10
一、修改《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綜合考慮其可能產生的社會作用,適當考慮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者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如果司法實踐中一味將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欠下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完全不考慮該筆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些因素的話,這種判決結果將會產生不良的社會導向。因為夫妻一方在夫妻關系惡化后,很有可能出于多分財產或者報復對方的目的,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訂立借據,在發現法律無法懲罰此行為時,更會有恃無恐,變本加厲,另一方則無防范之力,任其宰割。
在尚未修改《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之前,法官應當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作出充分的判斷和周全的考慮,在夫妻共同利益、夫妻個人利益及債權人利益者三者 間尋求利益的平衡點。
二、嚴格依法認定共有人共同 處置財產的法律行為以及必須登記生效的法律行為
依據《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物權法》規定:用房產作抵押的,需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才能生效,未登記的抵押無效。法院查封該房產時,該房產仍屬夫妻共同財產,用夫妻共同財產作抵押,應當由夫妻共同作出決定。
三、完善夫妻家事代理制度,在處理共同財產上,明確哪些可以一方決定,哪些必須由夫妻二人共同決定
夫或妻在處理共同財產上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共同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之間僅相互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權,對于日常家事以外的重大事務,如貸(借)款、租賃房屋、處分不動產等,由于處理后果對另一方生活影響巨大,共有權極易受到侵害,因此,必須以雙方名義或在取得 另一方授權的情況下進行處理,否則另外一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除非當事人予以事后追認,以此限制夫妻一方亂以個人名義出具虛假借據。
四、對證人證言嚴格質證
從債務形成的時間、原因、地點、用途及借款的細節等方面詢問清楚,要求債權人親自出庭作證,與債務人對質,從縝密詢問細節的過程中,發現債權人與債務人在陳述中的矛盾、破綻。
五、法院加強對訴訟當事人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告知 當事人妨礙人民法院訴訟活動 的法律后果,加大對妨礙人民法院訴訟活動的打擊力度。
主審法官釋明虛構債務的后果。加強對訴訟當事人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告知作偽證的法律后果:一旦被認定為造假,不僅要承擔婚姻法第47條“不分、少分財產”的后果,還要承擔《民事訴訟法》中提供偽證、妨礙訴訟的責任,甚至還要承擔《刑法》中偽證罪的后果;債權人故意作偽證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這樣做的目的是促使他們權衡輕重,放棄違法行為。
對在這類案件中,故意作偽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不僅堅決給予民事制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且還要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公開曝光,教育群眾。
六、將一方列為共同被告
如果“債權人”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起訴一方的,法院應將另一方追加為共同被告,以充分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權、辯論權、質證權和抗辯權等,確保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不過,這一點做起來比較困難,債權人起訴時不可能把夫妻的另一方作為被告,被告如果不提供自己的婚姻狀況,法院也不可能主動調查被告的婚姻狀況。
七、提高全社會的社會公德和法律意識,離婚當事人應尊重客觀事實,當一個守法、誠實的公民
離婚訴訟中的虛假債務糾紛不僅影響了對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的公正處理,而且侵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矛盾激化,更為重要的是妨礙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影響了司法公正,所以需要從立法、司法解釋、法律適用、守法等多方面避免虛假債務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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