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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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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離婚時財產分割范圍的確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8 點擊數:27
我國《婚姻法》實行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兩種制度。夫妻雙方有約定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約定無效的,按法定財產制處理。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雖然為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但這并不意味著離婚時在夫妻名下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橐雎蓭熒蜉x提出要正確處理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問題,首先應當明確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哪些又屬于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1.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下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法定所得的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法定所得的財產,除書面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中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繼承所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使用、管理的婚后所得財產。
(3)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原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4)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權利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5)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上述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劃分共有財產中屬于自己的份額,只有在夫妻關系解體時,才能進行分割。因此,離婚時,應對上述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除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的個人財產外,根據《婚姻法》第18條和《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13條的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①一方的婚前財產;②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④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⑤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⑥以及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時,個人財產原則上歸個人所有,但實物已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一方要求以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3.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的區分。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和各自所有的財產的總和。家庭財產 既包括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又包括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以及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未成年人通過繼承、受贈、獲得獎勵、因人身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金等屬于其個人財產,父母作為其監護人僅享有管理權,而不能將其視為父母的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分割的僅限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對于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應當首先分家析產,分出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雙方再對此加以分割。對于確實難以查清的家庭財產問題,可以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處理后再恢復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