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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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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4 點擊數:16
離婚時,對所涉及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進行分割的前提是該財產必須屬于夫妻共有財產。這類財產,在現實生活中,通常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只要是夫妻共同擁有或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不論證券交易賬戶上登記的名字是誰,都應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予以分割。
(1)由夫妻雙方協商解決。
如果對共同財產中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沒有爭議,雙方可以在協商轉讓份額、轉讓價格后,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第140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第141條固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故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記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以背書方式轉讓給另一方;無記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以背書方式轉讓給另一方;無記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將該股票交付給另一方即可。如果夫妻持有的是股份有效公司的股份,則由持股的夫或妻一方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應分出的股份無償轉讓另一方。
對股份的分割,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前提下原則上采取折價補償或轉移一半股份的方式均等分割。如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以某一日的股市價格計算相應的貨幣數額。如果持有的是未上市股份有效公司的股份,因股份不能上市交易,無法確切掌握股份的市場價值,對此可以由雙方競價取得,也可以根據公司年終財產總結中的每股凈資產額,確定股份價值并予以分割。但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往往價值無法確定,瞬息萬變,一日之間價格差距就可能很大,如果進行估價或折價,會給雙方帶來風險損失。因此,協議分割可以避免估價或折價帶來的風險損失。
(2)如果雙方分歧較大、協商解決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數量按比例分配,依法進行判決。
但是,對于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股票或者股份,人民法院不應進行分割處理。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之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外,公司章程也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手續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因此,如果夫妻共有財產中的股份,屬于法律規定的上述情形,必須按照上述規定辦理。人民法院對此不應進行分割處理。當事人可以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待轉讓條件成就后,再對離婚時沒有涉及的共同財產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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