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祖父母可索回撫養費用
【案例】姚先生與沈女士于2009年10月登記結婚,并于2010年生育一女。因兩人均需上班,女兒在6個月斷奶之后,便交給了姚先生父母照顧,甚至在很長的時間里,只有節假日才能與女兒見上一面。2015年3月,由于姚先生與沈女士均長達半年對女兒不聞不問,乃至連女兒的撫養費用也未給分文,姚先生父母在交涉未果后,只好無奈地訴請法院,要求判令姚先生與沈女士支付自己所墊付的孫女的撫養費用。姚先生與沈女士本以為作為女兒的爺爺奶奶,撫養孫女是天經地義,豈料,法院卻支持了二老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婚姻法》第21條、第28條分別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即父母是子女撫養的“第一責任人”,只有在父母已經死亡或無力撫養的情況下,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能產生撫養義務。而本案中,姚先生與沈女士不僅健在,且至少具有支付女兒撫養費的能力,自然不能把撫養責任推卸給姚先生父母,姚先生父母也不具備必須獨自承擔撫養孫女義務的法定
條件,故他們有權向姚先生與沈女士索回已墊付的撫養費用。
2、不能改變父母的撫養權
【案例】黃先生與胡女士因為感情確已破裂,與2011年經法院判決離婚時,5歲的兒子被判決隨胡女士共同生活,黃先生按月承擔800元撫養費用。此后,胡女士為了生活而外出打工,實際上兒子被交由外祖父母撫養。2015年4月初,胡女士不幸因車禍而死亡后,黃先生曾多次要求將兒子接回由自己撫養,但胡女士父母堅決反對:外孫一直跟自己在一起,彼此之間已經形成深厚的感情,有著難解的依賴關系,且自己愿意繼續承擔撫養責任,甚至可以不讓黃先生承擔撫養費用。然而,法院卻采納了黃先生的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婚姻法》第36條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也指出:“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即外孫隨胡女士父母共同生活,只是離婚時作為外孫隨母生活的參考條件,但胡女士父母并不能因此獲得撫養權,并剝奪黃先生對兒子的權利。
3、造成孩子損失必須賠償
【案例】妻子難產死亡后,朱先生一把屎一把尿地將兒子撫養至兩歲。考慮到女婿畢竟必須工作,不能坐吃山空,退休閑賦在家的岳父母主動擔負起了照顧外孫的責任,朱先生一直對此感激涕零。2015年5月3日,岳父帶著年已4歲的外孫散步時,因途中只顧與老同事暢談,外孫在獨自玩耍中跑到街道中間后,被一輛小車當場壓死。雖然司機和保險公司賠償了50%的損失,但出于實在難于接受如此結果,朱先生曾訴請責令岳父賠償余款。以自己并非故意、純屬意外為由抗辯的岳父,沒有料到法院卻被判令擔責。
【點評】岳父的確難辭其咎。《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即在女兒已經死亡、女婿由于生活所需難于行使監護權的情況下,岳父確實可以承擔監護義務。但該法第18條還指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正因為岳父在履行監護職責中,明知外孫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卻疏于防患,即存在重大過失,并造成外孫死亡的嚴重后果,決定了岳父必須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