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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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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王寶強案件背后隱藏的法律知識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6 點擊數:50
演員王寶強起訴妻子馬蓉離婚、及馬蓉起訴王寶強名譽侵權兩案,將定于10月18日在朝陽法院召開庭前會議,雙方將在法庭的主持下交換證據。針對馬蓉轉移財產的行為,王寶強一方將會提出參考最高院在10月5日公布的指導性案例——對離婚訴訟中轉移財產的一方,可判決“凈身出戶”。8月14日凌晨,王寶強發布一則微博,指責妻子馬蓉與經紀人宋喆存在婚外不正當兩性關系,并決定解除與馬蓉的婚姻關系,停止與宋喆的合作。次日上午,王寶強在北京朝陽法院起訴其妻馬蓉要求離婚。馬蓉隨后委托律師到法院起訴王寶強侵犯名譽,要求刪博并道歉30天。
據相關人士稱,王寶強起訴馬蓉離婚以及馬蓉起訴王寶強名譽侵權的案件,都將定于10月18日在法院召開庭前會議,雙方將在法院的組織下進行證據交換。從目前雙方的準備情況來看,離婚案的證據會比名譽侵權案的證據要多一些,離婚案的證據中涉及財產分割以及孩子撫養等諸多問題,如無意外,也將是一場“持久戰”。而由于離婚官司的特殊性,要求本人親自到場確認離婚意愿,因此,在10月18日開庭時,王寶強與馬蓉也有可能會親自到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14批5件指導性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其中“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被稱為“凈身出戶”案例。該案例旨在明確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少分或不分財產。王寶強一方昨日向新京報記者表示,離婚是因為馬蓉過錯導致,在離婚官司中,王寶強一方肯定會提請法院參考最高院指導性案例有關“凈身出戶”的規定進行裁判。26日凌晨,王寶強在微博中曬出與國乒男隊教練劉國梁、女子乒乓球世界冠軍王楠以及另一位友人的合照,這是王寶強在8月14日微博發出離婚聲明后首度更新微博,照片中王寶強留著胡茬,雖滿面堆笑,卻略顯滄桑。
王寶強在微博中配文稱:“奧運精神,兄弟之情,舉杯同慶,其樂融融。”文末還配了一個笑臉,該微博的評論中,網友紛紛給予鼓勵,“一切都會好起來的”、“你終于更博了,一定要好好的。”、“加油,以后會越來越好的。”而早在一天前,已經有友人曬出王寶強與劉國梁的合照,該照片中僅有三人,比王寶強微博中的照片少了王楠,除王寶強之外,劉國梁及另一人均換了衣服,可見在國乒回國之后,二人見了不止一次,但兩次見面,王寶強始終穿著同一件(款)T恤。
自8月14日爆出離婚消息以來,王寶強與馬蓉雙方各自出招接招幾個回合,但涉及財產歸屬、子女撫養權等核心問題始終未入正題。昨日,有媒體爆出新的消息,稱王寶強雖坐擁9套房產,但均未登記在其本人名下。而王寶強最在意的也不是財產,而是要回孩子的撫養權。從8月14日,王寶強微博發布離婚聲明,已經過去5天了,在這5天時間里,我們就像在看一場連續劇,千回百轉、扣人心弦。在這場離婚事件中,如果從法律的角度出發,相信大家討論最多的應該就是婚內出軌、離婚財產分割、名譽侵權、孩子撫養權這幾個法律問題了。
一、婚內出軌是否對孩子撫養權造成影響?
應當說,子女撫養權問題是離婚的關鍵問題。孩子畢竟是無辜的,夫妻婚姻關系的解除對孩子的影響最大。因此,在離婚訴訟中怎樣保護子女的健康成長權是法院著重考慮的問題。
我國婚姻法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總原則是: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原則上兩周歲以下的孩子在父母離婚后應當跟隨母親共同生活,但是從目前情況來看,王寶強的子女年齡還不能確定,若孩子已滿2周歲,王寶強也可以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如果王寶強希望爭奪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可以在訴訟中一并提出,如果馬蓉在此段婚姻中確實存在過錯,王寶強在爭奪兩個孩子的撫養權上是有利的。通常情況下,法院會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原則并尊重孩子意愿的情況下,裁判撫養權。在實踐中,大量的過錯方往往是男方,如果孩子較小的話,母親獲得撫養權的可能性會更大。
二、婚內出軌是否影響離婚財產分割?
若馬蓉婚內出軌為事實,夫妻財產依舊只能平分,出軌一事只能認定為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原因,不得作為少分財產的法定理由。理由如下: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婚內出軌行為違反夫妻間互相忠實的義務,破壞婚姻關系。常理來看,出軌破壞婚姻者理應少分財產才是,但是我國現行的婚姻法中沒有相關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中關于影響夫妻財產分割的規定是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只有存在以上轉移財產等行為,才應少分或不分。諸如婚內出軌等過錯不影響夫妻離婚時財產的分割。
但是,王寶強可以以馬蓉婚內出軌為由,申請離婚損害賠償。因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行為,導致離婚,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在離婚后發現被告的婚姻存續期間的出軌行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顯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三、王寶強微博發布離婚聲明是否構成名譽侵權?
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侵害名譽權,主要表現為侮辱和誹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內容,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因此,我們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名譽權若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針對本案,有律師認為: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王寶強公布妻子有外遇的消息,有一時泄憤的情緒,而且公布的是其妻子的行為,與其本人有密切關系,這一行為很難說是違法行為。
關于受害人是否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目前馬蓉在向法院提起的訴狀中聲稱:王寶強所發布的造謠誹謗言論給其個人名譽和社會評價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并給其造成極其嚴重的精神損害。這就涉及到對事實的認定問題,如果王公布的消息屬實,就不是造謠誹謗,也談不上侵害名譽。另外,造成的精神損害的程度需要專門鑒定后認定。所以,王的行為算不上是名譽侵權。
曾在李陽離婚官司中擔任李陽前妻代理律師的戚連峰律師則表示,如果微博內容屬實,王寶強作為公眾人物和當事人,其有權在起訴之前向公眾披露其婚姻狀況,其行為不構成侵權。但對于馬蓉來說,確實給她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對其名譽造成傷害。是否侵犯個人隱私,戚婚姻律師認為尚存爭議。
四、夫妻一方存在轉移財產,是否涉嫌職務侵占犯罪?
關于這個問題,存在兩個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具有擬制人格的獨立法人,其財產也是獨立的,即使在夫妻公司里面,一方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或侵占公司財產,應當涉嫌構成職務侵占。
另一種意見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公司股東或員工,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產,拒不歸還的,構成侵占罪。在夫妻公司這類特殊公司里面,公司的財產除了公司正常開銷之外,利用實質上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可以認定為夫妻家庭財產,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置或占用本質上屬于夫妻家庭共同財產的行為,雖然屬于廣義的侵占行為,但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