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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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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時“過錯賠償”的情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27 點擊數:5
(一)什么樣的錯才是“婚姻法規定的過錯”
在離婚爭議中,常見的爭議是一方要求過錯損害賠償。而對于婚姻生活來說,認為對方有過錯并不就一定是婚姻法規定的“過錯”。過錯有很多種,輕者如少做或沒做家務,長期在外不顧家;重者如不注意男女關系,吸毒,賭博,家庭暴力,重婚,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究竟什么樣的錯才構成“婚姻法”意義上的“過錯”,才能要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般來說,應該滿足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1、違法行為
需要承擔離婚損害賠償的違法行為,是以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為表現形式。在此四項行為之外的違法行為,如吸毒、賭博等,雖然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并最終導致了離婚,也不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
理解了婚姻法上承擔過錯責任上的具體違法情形要求,也能夠指導當事人在證據收集上的方向。不必陷于忙于捉奸在床,委托調查公司搜集外遇證據等只能令自己徒增煩惱,而無任何證據效力的迷途中。
2、主觀過錯
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過錯,是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也是與特殊侵權行為相區別的重要標志。在離婚損害賠償中,衡量過錯方的主觀過錯程度,或者是主觀惡性,是衡量過錯方責任承擔大小的一個重要情節。
在司法實踐中,追究過錯方責任的情形常常是由于過錯方“屢教不改”導致的受害方的精神損害。以此標準來認定過錯方的主觀惡性較大,對受害方的情感傷害較為嚴重。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的提起本身并不構成侵權,也即不為錯。它只是對婚姻破裂事實的一種確認。不會因為誰提出離婚,在離婚處理上就應承擔不利的后果。
3、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構成的前提。離婚損害賠償主要有人身損害、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三個方面。人身損害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行為致使另一方的身體受到損害,如身體機能的毀損、品質的改變。財產損害,主要為配偶的現實利益的損失,如一方隱藏、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另一方的個人財產。精神損害,主要為侵害了配偶一方的人格尊嚴與配偶權利,使無過錯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與折磨。
由于離婚案件中的損害后果,多表現為精神上的痛苦。出現家庭暴力情形的,則有身體上的傷害。其損害結果的表現,應有醫療鑒定機構出具精神狀態或身體器質損害的診斷證明。因而,在責任的追究上,既可有人身損害賠償,亦會有精神損害賠償,或者是財產損害賠償。
對于精神損害的后果表現,若能提供相關精神損害的診斷結果,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可能性往往較大,而賠償數額顯然亦會隨損害的輕重相適應。
4、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法律聯系,即過錯行為導致了損害事實的發生,沒有過錯行為,就不會產生損害事實。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多表現為配偶一方過錯行為,給另一方造成的精神傷害。
在司法實踐中,有一些“受害者”本身存在一種傷害假想。對于配偶的行為無端懷疑,而精神憂郁,甚至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在此種情況下,雖然有損害事實的發生,但由于沒有過錯行為,則對于損害結果不應承擔責任。
(二)婚姻中哪些錯可賠償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外人也以為他們是夫妻的,亦構成重婚。重婚行為,是一種嚴重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是對一夫一妻制的嚴重破壞。
對于重婚責任的追究,在實踐中往往有一種誤區,以為重婚罪的追究只能是自訴,即只有受害者主動追究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才會受理,其實不然。仍有相當的重婚責任的追究是在公安機關介人偵查下的結果。當然,在民事活動,特別是離婚案件中,對于重婚責任的追究,不以重婚罪的認定為前提。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行為。對于偶爾、隱蔽的婚外性行為,不在此列。也即雖有可能影響夫妻關系,甚至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容易引發的爭議是,何為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也即什么樣的時間段才能認為是持續、穩定的。在實踐中,一般以3個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會認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若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可能構成重婚,受害者可以追究過錯方的重婚責任。
3、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由此,夫妻間日常生活中的偶爾打鬧、爭吵不構成家庭暴力。并且,對于家庭暴力的責任追究,需要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如打罵、恐嚇、凍餓、患病不予治療、限制人身自由等。遺棄,是指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義務的違法行為。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均以一定的損害后果來表現,情節惡劣的,可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過錯賠償與其他各種補償的關系
1、過錯賠償與扶養費的區別
扶養費的支付,是指夫妻間基于互相扶養義務,在一方生活困難,或者患病需要幫助時,有權要求另一方支付扶養費義務的制度?!痘橐龇ā返?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扶養費的支付與過錯賠償的區別是:(1)過錯賠償需以離婚為前提,而扶養費的支付不以離婚為前提;(2)過錯賠償的過錯嚴重到危害婚姻的存續,拒不支付扶養費,不一定危及婚姻關系的存續;(3)過錯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兩個方面,而扶養費的支付僅限于經濟上的支付。
2、過錯賠償與經濟幫助的區別
經濟幫助,是指夫妻離婚時,一方因勞動能力及財產方面的原因可能陷于生活困難,有權要求對方進行幫助的制度。《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生活困難的表現,可以是沒有經濟來源,也可以是沒有住房。
經濟幫助與過錯賠償的區別是:(1)過錯賠償以有過錯行為及損害后果為前提,經濟幫助沒有要求另一方存在過錯;(2)過錯賠償不以責任方有經濟能力為前提,經濟幫助要求另一方亦有相應的經濟能力;(3)過錯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兩個方面,經濟幫助既可以是提供一定的物質幫助,也可以是提供一定期限的居住房屋。
3、過錯賠償與經濟補償的區別
經濟補償,是指在夫妻離婚時,因一方對家務勞動、照料家庭成員或者協助對方的工作較多,而有權要求對方給付一定經濟補償的制度?!痘橐龇ā返?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為此,應該注意的經濟補償的適用前提是,夫妻雙方約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它與過錯賠償的區別是:
(1)過錯賠償沒有財產約定的特別要求,經濟補償有財產各自所有的特別要求;
(2)過錯賠償必須有過錯行為及損害后果的存在,經濟補償沒有要求另一方有過錯;
(3)過錯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兩個方面,經濟補償只限于物質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