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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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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忠誠協議”限制婚姻自由 索要巨額精神損失費無依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11 點擊數:13
丈夫張某起訴離婚,妻子李某同意離婚,但持“夫妻雙方要互相忠實,白頭到老;如果一方要求離婚,必須賠償對方精神損失費50萬元”的“忠誠協議”,要求張某賠償精神損失費。近日,平谷法院東高村法庭審結了這起離婚糾紛案,判決張某與李某離婚,駁回了李某要求張某賠償其精神損失費50萬元的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張某與李某經人介紹相識,2004年年底結為夫妻。張某因工作繁忙,不能天天回家,故李某懷疑張某有外遇,常與之爭吵,致使雙方感情出現裂痕。為維持婚姻,2007年年初,張某在李某的要求下,簽署了上述“忠誠協議”。不料,之后雙方戰火不熄,感情每況愈下,張某于2007年8月提起訴訟要求離婚。李某同意離婚,但要求張某按“忠誠協議”賠償其精神損失費50萬元。張某不同意支付該費用。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張某提出離婚,李某同意離婚,故對張某要求與李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原被告雙方對賠償精神損失費的約定限制了婚姻自由權,違反法律規定,為無效協議,故李某要求張某賠償其精神損失費的要求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