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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變更中子女意見對法院判決的影響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5 點擊數:22
撫養權律師
案情
王某和崔某于2000年3月5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2年5月18日生育一女蘭蘭。2010年9月10日,因感情破裂,王某和崔某在當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婚生女蘭蘭由王某撫養,崔某不承擔撫養費。
2015年8月20日,崔某起訴王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案由某法院立案受理,2015年9月28日的庭審中,女兒蘭蘭作為證人到庭,其在庭審中明確表示今后愿隨媽媽崔某共同生活。王某不同意變更撫養關系。該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法院隨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作出判決:駁回崔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一方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法院應予支持。《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的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僅是變更撫養關系的參考因素,不是決定因素。本案中,經法庭調查,在跟隨王某共同生活的時間里,蘭蘭的學習成績在班級處于中等偏上的位置,近一段時間,因媽媽崔某身體狀況欠佳,孝順的蘭蘭認為只有跟隨媽媽生活才能更方便地照顧媽媽,故要求媽媽起訴變更撫養關系。經過法庭調查核實,因媽媽崔某身體問題,蘭蘭的學習成績已有明顯退步。雖然司法解釋規定了準予變更撫養關系的情形之一包括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但綜合考慮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法院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環境及成長環境的穩定性和持續性考慮,駁回了崔某要求直接撫養蘭蘭的訴訟請求。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方式及法定程序是什么呢?
一、變更撫養權的法定條件
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離婚后,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變更撫養權的方式
(一)協議變更
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后,父母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法律準許當事人作出協議變更。總之,在出現需要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情形時,父母首先是可以私下協商,通過交流達成一直意見,直接變更子女撫養權。
(二)訴訟變更
夫妻走上離婚道路,往往是各種矛盾激化導致的最終結果。因此,很多時候,讓離婚夫妻坐下了心平氣和地談事情,并最終達成一致意見是難上加難的事情。因此,但撫養方出現各種問題不再適合撫養孩子時,如果離婚夫妻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時,可以同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
三、變更撫養權的法定程序
(1)如果你們雙方都同意變更的撫養權,且變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過辦理變更撫養權協議公證來變更。辦理該公證時,你們雙方必須提交如下材料:(1)申請人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離婚協議;(2)小孩的戶口簿、出生證;(3)草擬好的變更撫養權協議書。
(2)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變更:(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勞動教養、被逮捕、被收監服刑或較長時間出國無法直接撫養的。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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