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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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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承諾的撫養費 豈能因“無力承擔”而變更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6-02 點擊數:20
吳某在2013年時,向法院起訴,極力要求和妻子趙某某離婚,趙某某不肯離婚。為了盡快離婚,吳某在法院調解過程中,不僅自愿放棄了絕大部分財產,還承諾每月給小孩趙繼衡1500元撫養費。見吳某如此決絕,趙某某的心涼透了,在法庭的見證下,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并將吳某的上述承諾一并寫了進去。
起初,吳某還像模像樣的按月足額給付。但由于離婚后吳某過著單身無序的生活,加之沒有了老婆和孩子的“拖累”,他開始放縱自己,整日和那些朋友混跡在各種娛樂場所。收入一直不高的他,漸漸地開始入不敷出,更無力支付兒子的撫養費。自2015年7月始,吳某就再也沒有給過趙繼衡撫養費。一到規定的每月給付撫養費的日子,吳某就不接電話,也找不到人,玩起了“人間蒸發”。無奈之下,作為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趙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吳某給付2015年度剩下的撫養費,并繼續每年支付撫養費。
“我不是不想支付,而是我現在真的沒有能力,請求法院減少撫養費。”在庭審中吳某為自己的狡辯道。“你如果沒有能力為何在離婚協議時如此承諾?你要是不花天酒地,這1500元錢還是問題?”趙某某針對吳某的狡辯予以痛斥。
都律師認為,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簽訂的調解協議系雙方根據當時的子女實際需要、原、被告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量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該約定對原、被告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故被告應當按照調解協議的約定承擔趙繼衡的撫養費1500元/月。被告主張撫養費給付標準過高,但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當前階段與2013年簽訂協議時,其生活狀況發生明顯改變的情形,故對于被告請求減少小孩撫養費給付標準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