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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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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股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5 點擊數: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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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約從約。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所以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股權或者婚前財產中的股權歸雙方共同所有,且該約定采用書面形式。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下列標準確定:
(1)財產取得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后。一般情況下,如果股權是婚后取得的,理所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該財產所取得的出資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出資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該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股權。
(3)有約從約,無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確定。該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股權屬于一種財產權利,包括在生產經營收益中,所以股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婚前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股權,其婚后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這是對于夫妻一方因個人財產所取得的收益的歸屬的直接的規定。另外,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針對夫妻共同股權,如果雙方沒有另行協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為原則。針對夫妻共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權,分割時比較復雜,要區分夫妻公司、以夫或妻一方名義與他人投資成立公司以及夫妻雙方共同與他人投資的公司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