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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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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姻法解釋三:婚內房產贈與尚未過戶,贈與方可撤銷贈與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11 點擊數:43
【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解讀一: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了什么?
《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該條明確約定贈與人在將承諾贈與的財產轉移給受贈人之前,有單方撤銷贈與的權利,無需經過受贈人同意,亦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此為“法定撤銷權”。
解讀二:為什么“約定”已成,但“變更登記”前仍可以撤銷?
1. 贈與何時生效?
贈與合同屬于諾成性合同,即當事人雙方達成一致后(包括口頭、書面及其他形式)合同即告成立,而不論是否實際將財物交付。與此相對的是實踐性合同,如保管合同、借款合同,這類合同單有合同本身,而沒有交付保管物、沒有提供借款的,合同并不成立。
2. 贈與合同的生效與贈與財物權利的轉移之間的關系?
贈與合同的生效與贈與財物權利的轉移之間的關系,相當于合同的訂立與合同的履行關系,合同本身起到的是將雙方約定的事項書面化、并同時起到約束雙方認真履行承諾的作用。
合同的履行在贈與合同中表現為:贈與人將承諾贈與的財產交付給受贈人,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贈與人將產權變更登記至受贈人名下。
3. 法律上認可的所有權的轉移的方式?
動產為交付,即將一方占有的財物交付給另一方占有,表面上是占有主體的變化,但在所有權轉移中法律賦予其所有權變動的意義。如手鐲、電話、電視機等。
不動產為變更登記,即將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土地等變更到另一方名下,亦通常所說的“產權證上的署名為該財產的權利人”。
所以,在動產沒有交付前,不動產沒有變更登記前,都叫做《合同法》186條的“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故“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解讀三:法律為何作出如此規定?
法律為何允許贈與人“出爾反爾”呢?這源自:贈與是無償行為。即在贈與關系中,受贈人無需履行任何義務而僅僅享有接收贈與的權利,贈與人不享有任何權利而僅僅附有履行贈與的義務。另一方面,特別是在戀愛中的男女、婚姻關系中的夫妻,有時會因一時的感情沖動而作出并非真實意思的贈與承諾,如果絕對的不允許撤銷,未免對贈與人太過苛刻。所以,法律出于既尊重當事人自愿原則,又主張法律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做出了比較有彈性的規定。
解讀四:哪些贈與不能撤銷呢?
《合同法》186條第2款明確了兩種贈與行為不得撤銷:1. 捐贈具有救災、扶貧等體現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2. 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贈與。
但《合同法》195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條即為贈與人可在任何情況下均主張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同時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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