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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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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調解離婚后再婚是否構成重婚罪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6 點擊數:43
重婚罪律師
[案情]
2012年12月,家住上饒市的王謙與同城一名網友小平建立了戀愛關系,經短暫相處后,雙方于2013年4月在上饒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證。然而,婚后夫妻感情出現不和,發生了糾紛。經當地街道辦工作人員調解,雙方于2013年11月簽下離婚協議書。簽下協議后,王謙外出打工。外出打工時,王謙又結識了另外一名子,兩人于2014年2月辦理了結婚手續,小平聽說此事后,隨即以重婚罪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街道辦調解的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王謙在未與其合法妻子解除婚姻的情況下,又在外與他人結婚,已構成重婚,應依法追究王謙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但是本案中王謙并不知道他還在受前一婚姻關系的約束,王謙沒有重婚的故意,也不存在過失,所以不構成重婚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構成重婚罪在客觀上必須有重婚行為,即(1)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這種結婚可以是通過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續登記結婚或者雖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但正式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2)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規定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街道辦辦理離婚手續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本案中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并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只是在辦理離婚的程序上不合法而導致離婚無效。本案王謙在整個事件的發展過程中都“認為自己是已離婚的”不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根據題意,王謙并不知道離婚證無效,也就是說他認為自己已離婚了。
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并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王謙的行為即使欠缺一些離婚上的形式要件,一定程度上,或者說客觀上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但遠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當事人自愿離婚,后簽訂了合法的離婚協議書,由于程序原因導致離婚無效,但王謙在自認為離婚的基礎上與之結婚,無主觀故意,沒什么社會違害,不應認定為犯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一)重婚罪認定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實踐中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實婚。
3、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隱瞞事實真相,使無配偶的一方受騙上當而與之結婚的,或自己雖沒有婚姻關系,但明知他人已經結婚,仍與他人結婚的,都構成重婚。無配偶的而與他人結婚,對其本人而言雖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為重婚罪之共犯。
(二)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三)重婚罪如何界定?
很多人把同居關系直接認定為重婚,并不是所有的同居關系都構成重婚罪,那么重婚罪如何界定呢?關于同居關系與重婚行為界定問題: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指出,有配偶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處罰。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同居關系在一定的條件下,可能轉化為重婚行為。所以,在這里有必要對同居關系和重婚行為進行界定。
一、一般同居關系自行解除后,與他人再行登記結婚的,不構成重婚。這里的一般同居關系,是指1994年2月1日之后,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婚姻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此類解除同居關系糾紛,從2004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只能靠當事人自行解除。
二、事實婚姻關系必須經訴訟程序解除,當事人方可另行登記結婚的,否則,可構成重婚。這里的事實婚姻關系 ,嚴格界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內,即在1994年2月1日這一天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精神,這種事實婚姻關系等同合法婚姻關系,同樣受到國家法律保護。
三、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則構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但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從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穩定程度等綜合考慮,有時也會依法認定其構成重婚。
四、對于已經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而沒有同居的男女一方,在沒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之前,又與第三者登記結婚或者形成事實婚姻的,認定為重婚。
五、對于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在案件審理或上訴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認定為重婚。
六、有配偶者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謀生而與他人結婚的;因配偶外出長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因被拐賣后再婚的;因強迫、包辦婚姻或者婚后受虐待外逃而又與他人結婚的,在這些情況下,由于受客觀條件所迫,且當事人主觀惡性較小,不以重婚論處。
當然,對重婚行為的界定也不能無限制擴張。不能將屬于道德、倫理調整的婚外情也納入重婚的范圍。因為只有那些以結婚為目的,或者在事實上形成了夫妻間人身關系的非法同居,才能在實質上稱得上是一種婚姻行為。婚外情、通奸、一般的姘居,只能通過德治、黨紀、政紀來解決,而不應上升為法律,更不能用刑法方法處理。
綜上,筆者認為本案中王謙不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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