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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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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老年人再婚將引發哪些社會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28 點擊數:177
自由、幸福、和諧是每個人包括老年人在內追求的共同目標。在當今的社會,政策和法律在思想解放、行動自由方面給了每個國民足夠的空間,人們在創造物質財富的同時也努力是自己活得充實、幸福。老有所養、病有所醫,頤享天年,享受人間天倫,是每個老年人夢寐以求的理想??涩F實生活的種種無奈給老年人心里造成極大的反差,老年朋友們為此不斷的努力,老年再婚成了老年人實現自己目標的首選,從而引起一系列家庭矛盾。隨著我國步入老年人社會的步伐加快,由老年再婚引發的家庭矛盾逐漸演變成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必須引起我們的足夠重視。
一、老年人再婚的阻力來源于世俗的壓力及子女的反對
多年來,由于社會保障體系體系的缺失,“養兒防老”是幾千年來解決養老問題的基本方法,這樣就形成了我國的尊老、敬老、孝順老人的傳統美德。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日益完善,加上人們的思想意識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在發生著日益深刻的變化.思想觀念的多元化與風序良俗沖突不斷加劇,社會生存壓力不斷加大,使子女們在贍養老人方面顯得力不從心。同時,老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和精神方面享受的客觀要求,與子女們實際贍養能力的距離越拉越大。子女與老年人之間由于年齡的差異,代溝現象日益明顯,矛盾沖突不斷。老年再婚尤其在農村遭到子女們的反對和輿論排斥的現象大量存在。
老年人再婚,要么是離異要么是喪偶。老年人再婚大多都有一定的物質基礎,對于此時的子女要么未成年,要么成年未成家,成家的也占有一定的比例,根據我國的“育兒防老”傳統或迫于社會輿論的壓力,成年子女成為抵制老年人再婚主要力量。有的成年子女擔心老年人再婚后的配偶,在老年人過世之后的贍養和護理問題引發家庭矛盾;有的子女擔心在老人去世后其再婚的配偶和自己分割老人的遺產;從而人為地制造障礙阻止老人再婚。同時,也有的老年人為了自己的子女在社會上的“面子”,或免遭他人的輿論非議也遲遲不愿越雷池一步,而甘愿犧牲自己的幸福。有的老人為了減少麻煩就直接和他人過上同居的生活。
二、老年再婚因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劃分不清、家庭共同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混淆引起家庭糾紛
由于老年人經歷人間滄桑,和多年來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在人到老年后把自己的一切的一切全部交給自己的子女,無數案例證明這正是部分老年人晚年生活凄慘的真正原因。再者,中國由于受幾千年儒家學說的影響,在家庭內部講究“大、和、統”,由于家庭內部血緣關系的延續,財產不分你我,家庭成員不分對財產的來源是否有貢獻,更不分貢獻的大小,都有家長統一掌控、調配使用,家庭成員發生矛盾由家長進行調處。再加上“不孝有三、無后為大”的思想根深蒂固,因此老年人的戀子情節濃厚。老年人大都還有,自己的一生之所以去奮斗,去創業都是為了自己的孩子。平時寧愿使自己吃苦也不能讓孩子受罪,盡自己的最大努力使子女以后的生活好些、好些、再好些。家庭一旦發生矛盾不論矛盾的性質也力爭內部消化。因此就形成“屈死不告狀、餓死不做賊”傳統觀念。上述種種原因,使老年人再婚后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交織,家庭共同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混同,從而為以后家庭糾紛的發生奠定了基礎。
老年人再婚矛盾較多,就財產方面具體有以下幾種:(1)夫妻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交織,導致婚后共同財產難于界定。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據此規定在雙方領取結婚證之前的財產為一方的婚前財產,老年人一方的婚前財產在司法實踐中以結婚證領取的時間為界。如果婚前同居時創造的財產,按照財產的性質與來源予以劃分.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只要雙方沒有另外約定婚前的個人財產一直就是自己的私有財產。(2)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共同財產、婚前個人財產相互重疊?!痘橐龇ā返?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勞動所積累的財產為家庭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在家庭共同財產占有很大的比重。再者農村淳樸的民風使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夫妻雙方自然就共同進行使用.由于長期在一起生活,在家庭財產實行統一管理的情況下這些問題處理不好就會產生矛盾。
老年人再婚矛盾較多,就感情方面表現在年輕人普遍存在忽視老年人的情感及內心世界感受.即便使在贍養老人方面也是政府和司法機關通常也是強調物質上的供給,老年人在上了年紀后都感到孤獨,壓抑,郁悶,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老年人的衰老,老年人為了擺脫孤獨,有的就冒著風險走上再婚的道路.這也是產生家庭矛盾的根源。
三、老人贍養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60歲以上的公民為老年人,隨著年齡的增長,老年人逐漸喪失勞動能力,由于種種原因使年輕人與老年人在贍養老年人方面,無論是經濟上還是精神上摩擦增多,糾紛不斷。這與人民生活水平的整體提高和經濟收入的不穩定造成的生存壓力日益加大的客觀原因有關,也與子女自身素質不高,只知道享受權利不愿履行自己的義務的主觀因素有關。有的子女不盡贍養老人的義務不說,反而不顧人倫和法律,出現傷老、坑老、騙老、害老的侵犯老年人合法的行為,尤其是老年人再婚后,一方有經濟收入而另一方沒有,此時有經濟收入的一方又先死亡,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無論是讓自己的親生子女贍養還是讓形成撫養關系的養子女或繼子女贍養,引起的矛盾更為尖銳和突出。致使老年人在風蝕殘年需要子女贍養時卻流落街頭,其情景慘不忍睹。
四、老年人在生活不能自理時的護理問題
老年人在步入老年期以后,由于行動不便,身體狀況越來越差,生活自理能力越來越低。這時正是需要有人護理照顧的時候,由于老年人和年輕人存在的代溝問題是老年人和年情人在認識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法上存在分歧。年輕人以種種理由和借口推卸自己的責任不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導致老年人在住院期間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時無人護理照顧,老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不能維持。
五、老年人的遺產繼承
貪圖安逸,是人之本性。作為一個自然人都不會把世界上的萬事萬物設計的按部就班,因而常常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并且事物的發展變化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約與影響。每個自然人生存都要有一定的物質作保證。因此誰也不敢保證在其有生之年把自己畢生創造的價值與財富全部消耗掉,這樣既不符合常理也是不可能的,因此生前要么留下遺產要么留下債務。無論讓子女們在自己下世后子女繼承的是遺產還是債務,自己死后的繼承問題是不可避免的。可在現實生活中子女們的普遍想法確是只想繼承老人財產而不想繼承債務。由于老年再婚使本來就比較復雜的繼承問題更加復雜化。在老年再婚引起的繼承糾紛的案例中,婚生子女侵犯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養兄弟姊妹和繼兄弟姊妹的合法權利的案件屢見不鮮。有的婚生子女為了爭奪老年人的遺產不擇手段不惜作出傷害親人感情的事情,更有甚者他們冒著犯罪的危險去爭奪老年人的遺產。他們的這些做法極大的傷害老年人的感情。
六、老年再婚后的最后一個問題即為一方死亡后喪葬費的分攤及合葬問題
如果老年人再婚的雙方都有經濟保障倒還好說,問題在于一方有經濟收入而另一方沒有,此時有經濟收入的一方又先死亡,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后死亡,后亡的一方,喪葬費的分攤在婚生子女或養子女或繼子女之間難免會產生糾紛。更為突出的是雙方都死后,按照我國的風俗夫妻合葬問題,婚生子女與養子女或繼子女站在各自的立場上為爭奪老人的遺體或骨灰發生沖突。
從上文的介紹可以看出,老年人再婚可能帶來許多的家庭矛盾,并逐漸演變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小編認為政府部門規范老年人再婚的行為,保護合法婚姻,打擊違法婚姻,加強對子女在尊老、敬老,愛老、孝老方面的教育,弘揚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約束并打擊坑老、啃老、虐待老人、遺棄老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充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此外,還應加強普法宣傳,努力使《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法規深入人心并能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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