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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非親生,離婚后追索撫養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0 點擊數:24
【基本案情】
唐某與付某相識戀愛,同年12月生一子取名唐小鳴(化名),隨后結婚。一段時間后,唐某發現付某與他人有婚外性行為,于是雙方協議離婚并達成如下協議:唐小鳴由付某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唐某所有,由唐某每月支付撫養費300 元。后唐某發現兒子非自己親生,遂向法院起訴,要求付某返還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離婚后,因受欺詐而給付的撫養費共計16000元。
【律師評析】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了女方與他人所生的非婚生子女,離婚后,能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
本案中,唐某與唐小鳴的關系屬于欺詐性撫養關系。所謂欺詐性撫養關系,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或離婚后,妻明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還使其(前)夫承擔對該子女的撫養義務。
如何處理本案中欺詐性撫養關系?對此,觀點不一。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有權追索全部撫養費;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有權追索部分撫養費,即原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承擔的撫養費不應返還,但在雙方離婚后承擔的撫養費,應予以返還;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告對原告在離婚后給付的撫養費,應當全部返還;至于原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騙支出的撫養費,由于雙方離婚時夫妻財產已由原告一人分得,且考慮到有利于兒童成長的原則,被告應酌情少返還或者不予返還。
同意第三種意見,因為這樣處理,不僅維護了原告的訴訟權利,又能為兒童的成長創造較好的經濟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4月2日《關于夫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復函》中有明確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后給付的撫育費,受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騙方支出的撫育費用應否返還,因涉及問題比較復雜,尚需進一步研究。但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全部由男方分得,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騙方支出的撫養費不予返還。”本案中,唐某與付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付某隱瞞小孩是與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實,致使唐某誤將唐小鳴當成自己的親生子進行撫養。從法律上講,唐某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雖然對唐小鳴進行了撫養,但他并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小孩的養父、繼父,故無法定的撫養義務。根據復函中的規定,對于唐某在離婚后給付的撫養費,付某應當全部予以返還。至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騙支出的撫養費,由于唐某與付某離婚時,夫妻財產已由唐某一人分得,且考慮到付某還要撫養小孩、收入很低的情況,故對唐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支出的撫養費可判決不予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