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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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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口頭遺囑15年后起紛爭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7 點擊數:19
從基層法院到中院再到省高院,官司打了五年,歷經四次判決,20年前的“臺州遺產繼承案”終于塵埃落定。5月31日,筆者從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檢察院獲悉,蘇林和蘇雨的父親蘇善德的“口頭遺囑”并沒有被浙江省高級法院認定,這意味著他們失去了對父親遺產的繼承權。
這件家事要從20年前說起。1987年底,法院判決把位于臺州市黃巖區的一間祖傳房屋分給蘇林和蘇雨的父親蘇善德。1988年11月1日上午8時左右,蘇善德對前來看望的弟弟說:“打電報給蘇林和蘇雨,叫他們來黃巖,我把屋寫給他們。”當時,蘇林和蘇雨尚未成年,均住在外地。弟弟點頭答應后,回廠里上班。不料,中午時分,臥病在床的蘇善德因煙蒂引燃床鋪被熏致死。蘇善德去世后,蘇善德的父親以本人及妻子、蘇林、蘇雨四個人的名義對房屋進行產權登記,并于1997年取得房屋所有權證。2003年,因蘇林、蘇雨提出異議,房管部門注銷了房屋所有權證。而蘇善德的父母分別于2000年和2006年亡故,生前均立公證遺囑:遺產歸女兒蘇麗所有。
蘇林和蘇雨想不明白,父親的房產理應歸他們所有,怎么會落到姑姑的手里?2004年4月,二人向黃巖區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父親當年的口頭遺囑有效,房屋所有權僅歸他們二人所有,但姑姑蘇麗堅持認為應歸她所有。
官司一打,就是5年。
2004年10月,黃巖區法院審理認為,蘇善德的話不構成口頭遺囑。蘇林和蘇雨不服,提起上訴,臺州市中級法院將此案發回重審。黃巖區法院重審后認定,由于蘇善德沒有保留贍養父母的必要份額,所立口頭遺囑部分有效。
蘇林和蘇雨仍然不服,再次上訴。2006年11月,臺州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蘇善德立遺囑時離死亡時間僅差四個小時,屬于危急情況下,且當時有蘇的弟弟及兩位鄰居在場,符合兩個見證人的條件;對于遺囑中未保留沒有生活來源繼承人的遺產份額,應以當事人主張為原則,判決確認蘇善德所立口頭遺囑有效。
父母明明立下公證遺囑,怎么會沒有自己的份兒?這回輪到蘇麗想不明白。二審宣判后,蘇麗向臺州市黃巖區檢察院提出申訴。
案件歷經三次不同判決,距事發時已20年,一時成為“疑案”。檢察機關在走訪了蘇善德當年的老鄰居,推敲各種證據后分析認為,從蘇善德的弟弟及鄰居的證人證言 看,蘇善德的本意是把兒女叫來寫下書面遺囑,讓兒女繼承房產。由于蘇善德的兒女當時都在外地,打電報通知他們來黃巖也需要一天時間,可以推斷蘇善德當時自認為還能活一段時間,并未到危急時刻,至多只能認定蘇善德生前流露出把房屋寫給兒女的想法,但當時沒有直接、明確地處分個人財產,最終因發生意外熏死而未及立下遺囑。所以,僅憑蘇善德交代有關事宜后過了四個小時即去世這一事實,不能得出蘇善德當時處于危急情況這一結論。弟弟接受蘇善德的囑托后,既未通知住在同一院子里的父母、兄弟,也未將蘇善德送去醫院搶救,而是到廠里上班,也反映出蘇善德當時并非處于危急情況,因此不能視為口頭遺囑。
2007年3月,黃巖區檢察院就該案建議臺州市檢察院提請省檢察院向省高級法院抗訴。2008年7月,省高院決定提審本案。
日前,浙江省高院作出改判:撤銷原一審二審判決,駁回蘇林和蘇雨的請求。